2009年4月2日星期四

美国独立宣言

 作者:托马斯-杰斐逊
  
  大陆会议(一七七六年七月四日)美利坚合众国十三个州一致通过的独立宣言
  
  在有关人类事务的发展过程中,当一个民族必须解除其和另一个民族之间的政治联系,并在世界各国之间依照自然法则和上帝的意旨,接受独立和平等的地位时,出于人类舆论的尊重,必须把他们不得不独立的原因予以宣布。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为了慎重起见,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应当由于轻微和短暂的原因而予以变更的。过去的一切经验也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是尚能忍受,人类都宁愿容忍,而无意为了本身的权益便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但是,当追逐同一目标的一连串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发生,证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这就是这些殖民地过去逆来顺受的情况,也是它们现在不得不改变以前政府制度的原因。当今大不列颠国王的历史,是接连不断的伤天害理和强取豪夺的历史,这些暴行的唯一目标,就是想在这些州建立专制的暴政。为了证明所言属实,现把下列事实向公正的世界宣布--
  
  他拒绝批准对公众利益最有益、最必要的法律。
  
  他禁止他的总督们批准迫切而极为必要的法律,要不就把这些法律搁置起来暂不生效,等待他的同意;而一旦这些法律被搁置起来,他对它们就完全置之不理。
  
  他拒绝批准便利广大地区人民的其它法律,除非那些人民情愿放弃自己在立法机关中的代表权;但这种权利对他们有无法估量的价值,而且只有暴君才畏惧这种权利。
  
  他把各州立法团体召集到异乎寻常的、极为不便的、远离它们档案库的地方去开会,唯一的目的是使他们疲于奔命,不得不顺从他的意旨。
  
  他一再解散各州的议会,因为它们以无畏的坚毅态度反对他侵犯人民的权利。
  
  他在解散各州议会之后,又长期拒绝另选新议会;但立法权是无法取消的,因此此这项项权力仍由一般人民来行使。其实各州仍然处于危险的境地,既有外来侵略之患,又有发生内乱之忧。
  
  他竭力抑制我们各州增加人口;为此目的,他阻挠外国人入籍法的通过,拒绝批准其它鼓励外国人移居各州的法律,并提高分配新土地的条件。
  
  他拒绝批准建立司法权力的法律,藉以阻挠司法工作的推行。
  
  他把法官的任期、薪金数额和支付,完全置于他个人意志的支配之下。
  
  他建立新官署,派遣大批官员,骚扰我们人民,并耗尽人民必要的生活物质。




  在和平时期,未经我们的立法机关同意,就在我们中间维持常备军。
  他力图使军队独立于民政之外,并凌驾于民政之上。
  
  他同某些人勾结起来把我们置于一种不适合我们的体制且不为我们的法律所承认的管辖之下;他还批准那些人炮制的各种伪法案来达到以下目的:
  
  在我们中间驻扎大批武装部队;
  
  用假审讯来包庇他们,使他们杀害我们各州居民而仍然逍遥法外;
  
  切断我们同世界各地的贸易;
  
  未经我们同意便向我们强行征税;
  
  在许多案件中剥夺我们享有陪审制的权益;
  
  罗织罪名押送我们到海外去受审;
  
  在一个邻省废除英国的自由法制,在那裹建立专制政府,并扩大该省的疆界,企图把该省变成既是一个样板又是一个得心应手的工具,以便进而向这里的各殖民地推行同样的极权统治;
  
  取消我们的宪章,废除我们最宝贵的法律,并且根本上改变我们各州政府的形式;
  
  中止我们自己的立法机关行使权力,宣称他们自己有权就一切事宜为我们制定法律。
  
  他宣布我们已不属他保护之列,并对我们作战,从而放弃了在这里的政务。
  
  他在我们的海域大肆掠夺,蹂躏我们沿海地区,焚烧我们的城镇,残害我们人民的生命。
  
  他此时正在运送大批外国佣兵来完成屠杀、破坏和肆虐的勾当,这种勾当早就开始,其残酷卑劣甚至在最野蛮的时代都难以找到先例。他完全不配作为一个文明国家的元首。
  
  他在公海上俘虏我们的同胞,强迫他们拿起武器来反对自己的国家,成为残杀自己亲人和朋友的刽子手,或是死于自己的亲人和朋友的手下。
  
  他在我们中间煽动内乱,并且竭力挑唆那些残酷无情、没有开化的印第安人来杀掠我们边疆的居民;而众所周知,印第安人的作战规律是不分男女老幼,一律格杀勿论的。
  
  在这些压迫的每一陷阶段中,我们都是用最谦卑的言辞请求改善;但屡次请求所得到的答复是屡次遭受损害。一个君主,当他的品格已打上了暴君行为的烙印时,是不配作自由人民的统治者的。
  
  我们不是没有顾念我们英国的弟兄。我们时常提醒他们,他们的立法机关企图把无理的管辖权横加到我们的头上。我们也曾把我们移民来这里和在这里定居的情形告诉他们。我们曾经向他们天生的正义善感和雅量呼吁,我们恳求他们念在同种同宗的份上,弃绝这些掠夺行为,以免影响彼此的关系和往来。但是他们对于这种正义和血缘的呼声,也同样充耳不闻。因此,我们实在不得不宣布和他们脱离,并且以以对待世界上其它民族一样的态度对待他们:和我们作战,就是敌人;和我们和好,就是朋友。
  
  因此,我们,在大陆会议下集会的美利坚合众国代表,以各殖民地善良人民的名义,非经他们授权,向全世界最崇高的正义呼吁,说明我们的严正意向,同时郑重宣布;这些联合一致的殖民地从此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并且按其权利也必须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它们取消一切对英国王室效忠的义务,它们和大不列颠国家之间的一切政治关系从此全部断绝,而且必须断绝;作为自由独立的国家,它们完全有权宣战、缔和、结盟、通商和采取独立国家有权采取的一切行动。
  
  为了支持这篇宣言,我们坚决信赖上帝的庇佑,以我们的生命、我们的财产和我们神圣的名誉,彼此宣誓。

知识分子的不幸 王小波

乔叟《特伯雷故事集》里,有这样一个故事,有位武士犯了重罪,国王把他交给王后处置。王后命他回答一个问题:什么是女人最大的心愿?这位武士当场答不上来,王后给了他一个期限,到期再答不上来,就砍他的脑袋。于是,这位武士走遍天涯去寻求答案。最后终于找到了,保住了自己的头;假如找不到,也就不成其为故事。据说这个答案经全体贵妇讨论,一致认为正确,就是:“女人最大的心愿就是有人爱她。”要是在今天,女权主义者可能会有不同看法,但在中世纪,这答案就可以得满分啦。
  我也有一个问题,是这样的:什么是知识分子最害怕的事?而且我也有答案,自以为经得起全球知识分子的质疑,那就是:“知识分子最怕活在不理智的年代。”所谓不理智的年代,就是伽利略低头认罪,承认地球不转的年代,也是拉瓦锡上断头台的年代;是茨威格服毒自杀的年代,也是老舍跳进太平湖的年代。我认为,知识分子的长处只是会以理服人,假如不讲理,他就没有长处,只有短处,活着没意思,不如死掉。丹麦王子哈姆雷特说:活着呢,还是死去,这是问题。但知识分子赶上这么个年代,死活不是问题。最大的问题是:这个倒霉的年头儿何时过去。假如能赶上这年头过去,就活着;赶不上了就犯不着再拖下去。老舍先生自杀的年代,我已经懂事了,认识不少知识分子。虽然我当时是个孩子,但嘴很严,所以也是他们谈话的对象。就我所知,他们最关心的正是赶得上赶不上的问题。在那年头死掉的知识分子,只要不是被杀,准是觉得赶不上好年头了。而活下来的准觉得自己还能赶上——当然,被改造好了、不再是知识分子的人不在此列。因此我对自己的答案颇有信心,敢拿这事和天下人打赌,知识分子最大的不幸,就是这种不理智。
  下一个问题是:我们所说的不理智,到底是因何而起?对此我有个答案,但不愿为此打赌,主要是怕对方输了赖帐:此种不理智,总是起源于价值观或信仰的领域。不很久以前,有位外国小说家还因作品冒犯了某种信仰,被下了决杀令,只好隐姓埋名躲起来。不管此种宗教的信仰者怎么看,我总以为,因为某人写小说就杀了他是不理智的。所幸这道命令已被取消,这位小说家又可以出来角逐布克奖了。对于这世界上的各种信仰,我并无偏见,对有坚定信仰的人我还很佩服,但我不得不指出,狂信会导致偏执和不理智。有一篇歌词,很有点说明意义:
  跨过大海,尸浮海面,跨过高山,尸横遍野,为天皇捐躯,视死如归。   
这是一首日本军歌的歌词,从中不难看出,对天皇的狂信导致了最不理智的死亡欲望。一位知识分子对歌中唱到的风景,除了痛心疾首,不应再有其他评价。还有一支出于狂信的歌曲,歌词如下:  
无产阶级文化大×命,就是好!就是好来就是好啊,就是好!……
  这四个“就是好”,无疑根绝了讲任何道理的可能性。因为狂信,人就不想讲理。我个人以为,无理可讲比尸横遍野更糟;而且,只要到了无理可讲的地步,肯定也要尸横遍野,“文化革命”里就死人不少,还造成了全民知识水平的大倒退。
  当然,信仰并不是总要导致狂信,它也不总是导致不理智。全无信仰的人往往不堪信任,在我们现在的社会里,无信仰无价值的人正给社会制造麻烦,谁也不能视而不见。十年前,我在美国,和我的老师讨论这个问题,他说:对一般人来说,有信仰比无信仰要好。起初我不赞成,后来还是被他说服了。
  十年前我在美国,适逢里根政府要通过一个法案,要求所有的中小学在课间安排一段时间,让所有的孩子在教师的带领下一起祷告。因为想起了“文化革命”里的早请示,我听了就摇头,险些把脑袋摇了下来。我老师说:这件事你可以不同意,但不要这样嗤之以鼻——没你想的那么糟。政府没有强求大家祈祷新教的上帝。佛教孩子可以念阿弥陀佛,伊斯兰教的孩子可以祷告真主,中国孩子也可以想想天地祖宗——各自向自己的神祈祷,这没什么不好。但我还是要摇头。我老师又说:不要光想你自己!十几岁的孩子总不会是知识分子吧。就算他是无神论者,也可以在祷告时间反省一下自己的所作所为。这种道理说服了我,止住了我的摇头疯:不管是信神,还是自珍自重,人活在世界上总得有点信念才成。就我个人而言,虽是无神论者,对于无限广阔的未知世界,多少还有点猜测;我也有个人的操守,从不逾矩,其依据也不是人人都能接受的,所以也是一种信念。从这个意义上说,我理应不反对别人信神、信祖宗,或者信天命——只要信得不过分。在学校里安排段祈祷的时间,让小孩子保持虔诚的心境,这的确不是坏主意——当时我是这样想,现在我又改主意了。
  时隔十年,再来考虑信仰问题,我忽然发现,任何一种信仰,包括我的信仰在内,如果被滥用,都可以成为打人的棍子、迫害别人的工具。渎神是罪名,反民族反传统、目无祖宗都是罪名。只要你能举出一种可以狂信而无丧失理智危险的信仰,无须再说它有其他的好处,我马上就皈依它——这种好处比其他所有好处加起来,都要大得多啊。
  现在,有这样一种信仰摆在了我们面前。请相信,对于它的全部说明,我都考虑过了。它有很多好处:它是民族的、传统的、中庸的、自然的、先进的、唯一可行的;论说都很充分。但我不以为它可以保证自己不是打人的棍子,理由很简单,它本身就包括了很多大帽子,其分量足以使人颈骨折断:反民族、反传统、反中庸、反自然……尤其是头两顶帽子,分量简直是一目了然的。就连当初提倡它的余英时先生,看到我们这里附和者日众,也犯起嘀咕来了。最近他在《二十一世纪》杂志上著文,提出了反对煽动民族狂热的问题。在我看来,就是因为看到了第一顶帽子的分量。金庸先生小说里曾言:“武林至尊,宝刀屠龙;号令天下,莫敢不从!”民族狂热就是把屠龙刀啊。余先生不肯铸出宝刀,再倒持太阿,以柄授人——这证明了我对海外华人学者一贯的看法:人家不但学术上有长处,对于切身利害也很惊警,借用打麻将的术语,叫做“门儿清”!
  至于国内的学者,门儿清就不是他们的长处。有学者说,我们搞的是学术研究,不是搞意识形态——嘿,这由得了你吗?有朝一日它成了意识形态,你的话就是罪状:胆敢把我们民族伟大的精神遗产扣押在书斋里,不让它和广大群众见面!我敢打赌,甚至敢赌十块钱:到了这有朝一日,整他准比整我还厉害。
  说到信仰,我和我老师有种本质的不同。他老人家是基督徒,又对儒学击节赞赏;他告诉我说,只要身体条件许可,他每年都要去趟以色列——他对犹太教也有兴趣;至于割没割包皮,因为没有和他老人家同浴的机会,我不知道。但我知道,他是一个信仰的爱好者。我相信他对我的看法是:可恨的无神论者,马基雅弗利分子。我并不以此为耻。说到马基雅弗利,一般人都急于和他划清界线,因为他胆敢把道义、信仰全抛开,赤裸裸地谈到利害;但是真正的知识分子对他的评价不低,赤裸裸地谈利害,就接近于理智。但我还是不当马基雅弗利分子——我是墨子的门徒,这样把自己划在本民族的圈子里面,主要是想防个万一。顺便说一句,我老师学问很大,但很天真;我学问很小,但老奸巨猾。对于这一点,他也佩服。用他的原话来说,是这样的:你们大陆来的同学,经历这一条,别人没法比啊。
  我对墨子的崇拜有两大原因:其一,他思路缜密,有人说他发现了小孔成像——假如是真的,那就是发现了光的直线传播,比朱子只知阴阳二气强了一百多倍——只可惜没有完备的实验记录来证明。另外,他用微积分里较老的一种方法来论证无穷(实际是论兼爱是可能的。这种方法叫德尔塔- 依伏赛语言),高明无比;在这方面,把孔孟程朱捆在一起都不是他的个儿。其二,他敢赤裸裸地谈利害。我最佩服他这后一点。但我不崇拜他兼爱无等差的思想,以为有滥情之嫌。不管怎么说,墨子很能壮我的胆。有了他,我也敢说自己是中华民族的赤诚分子,不怕国学家说我是全盘西化了。
  作为墨子门徒,我认为理智是伦理的第一准则,理由是:它是一切知识分子的生命线。出于利害,它只能放到第一。当然,我对理智的定义是:它是对知识分子有益,而绝不是有害的性质——当然还可以有别的定义,但那些定义里一定要把我的定义包括在内。在古希腊,人最大的罪恶是在战争中砍倒橄榄树。在现代,知识分子最大的罪恶是建造关押自己的思想监狱。砍倒橄榄树是灭绝大地的丰饶,营造意识形态则是灭绝思想的丰饶;我觉得后一种罪过更大——没了橄榄油,顶多不吃色拉;没有思想人就要死了。信仰是重要的,但要从属于理性——如果这是不许可的,起码也该是鼎立之势。要是再不许可,还可以退而求其次——你搞你的意识形态,我不说话总是可以的吧。最糟的是某种偏激之见主宰了理性,聪明人想法子自己来害自己。我们所说的不幸,就从这里开始了。
  中国的人文知识分子,有种以天下为己任的使命感,总觉得自己该搞出些给老百姓当信仰的东西。这种想法的古怪之处在于,他们不仅是想当牧师、想当神学家,还想当上帝(中国话不叫上帝,叫“圣人”)。可惜的是,老百姓该信什么,信到哪种程度,你说了并不算哪,这是令人遗憾的。还有一条不令人遗憾,但却要命:你自己也是老百姓;所以弄得不好,就会自己屙屎自已吃。中国的知识分子在这一节上从来就不明白,所以常常会害到自己。在这方面我有个例子,只是想形象说明一下什么叫自己屙屎自己吃,没有其他寓意:我有位世伯,“文革”前是工读学校的校长,总拿二十四孝为教本,教学生说,百善孝为先,从老莱娱亲、郭解埋儿,一路讲到卧冰求鱼。学生听得毛骨悚然,他还自以为得计。忽一日,来了“文化革命”,学生把他驱到冰上,说道:我们打听清楚了,你爸今儿病了,要吃鱼——脱了衣服,趴下吧,给我们表演一下卧冰求鱼——我世伯就此落下病根,健康全毁了。当然,学生都是混蛋,但我世伯也懊悔当初讲得太肉麻。假如不讲那些肉麻故事,挨揍也是免不了,但学生怎么也想不出这么绝的方法来作践他。他倒愿意在头上挨皮带,但岂可得乎……我总是说笑话来安慰他:你没给他们讲“割股疗亲”,就该说是不幸之中的大幸,要不然,学生片了你,岂不更坏?但他听了不觉得可笑。时至今日,一听到二十四孝,他就浑身起鸡皮疙瘩。
  我对国学的看法是:这种东西实在厉害。最可怕之处就在那个“国”字。顶着这个字,谁还敢有不同意见?这种套子套上脖子,想把它再扯下来是枉然的;否则也不至于套了好几千年。它的诱人之处也在这个“国”字,抢到这个制高点,就可以压制一切不同意见;所以它对一切想在思想领域里巧取豪夺的不良分子都有莫大的诱惑力。你说它是史学也好,哲学也罢,我都不反对——倘若此文对正经史学家哲学家有了得罪之处,我深表歉意——但你不该否认它有成为棍子的潜力。想当年,像姚文元之类的思想流氓拿阶级斗争当棍子,打死打伤了无数人。现在有人又在造一根漂亮棍子。它实在太漂亮了,简直是完美无缺。我怀疑除了落进思想流氓手中变成一种凶器之外,它还能有什么用场。鉴于有这种危险,我建议大家都不要做上帝梦,也别做圣人梦,以免头上鲜血淋漓。
  对于什么叫美好道德、什么叫善良,我有个最本分的考虑:认真地思索,真诚地明辨是非,有这种态度,大概就可算是善良吧。说具体些,如罗素所说,不计成败利钝地追求客观真理,这该是种美德吧?知识本身该算一种善吧?科学知识分子说这就够了,人文知识分子却来扳杠。他们说,这种朴素的善恶观,造成了多少罪孽!现代的科技文明使人类迷失了方向,科学又造出了毁灭世界的武器。好吧,这些说法也对。可是翻过来看看,人文知识分子又给思想流氓们造了多少凶器、多少混淆是非的烟雾弹!翻过来倒过去,没有一种知识分子是清白无辜的。所以我建议把看不清楚的事撇开,就从知识分子本身的利害来考虑问题——从这种利害出发,考虑我们该有何种道德、何种信念。至于该给老百姓(包括我们自己在内)灌输些什么,最好让领导上去考虑。我觉得领导上办这些事能行,用不着别人帮忙。
  作为一个知识分子,我对信念的看法是:人活在世上,自会形成信念。对我本人来说,学习自然科学、阅读文学作品、看人文科学的书籍,乃至旅行、恋爱,无不有助于形成我的信念,构造我的价值观。一种学问、一本书,假如不对我的价值观发生作用(姑不论其大小,我要求它是有作用的),就不值得一学,不值得一看。有一个公开的秘密就是:任何一个知识分子,只要他有了成就,就会形成自己的哲学、自己的信念。托尔斯泰是这样,维纳也是这样。到目前为止,我还看不出自己有要死的迹象,所以不想最终皈依什么——这块地方我给自己留着,它将是我一生事业的终结之处,我的精神墓地。不断地学习和追求,这可是人生在世最有趣的事啊,要把这件趣事从生活中去掉,倒不如把我给阉了……你有种美好的信念,我很尊重,但要硬塞给我,我就不那么乐意:打个粗俗的比方,你的把把不能代替我的把把,更不能代替天下人的把把啊。这种看法会遭到反对,你会说:有些人就是笨,老也形不成信念,也管不了自己,就这么浑浑噩噩地活着,简直是种灾难!所以,必须有种普遍适用的信念,我们给它加点压力,灌到他们脑子里!你倒说说看,这再不叫意识形态,什么叫意识形态?假如你像我老师那么门儿清,我也不至于把脑袋摇掉,但还是要说:不是所有的人都那么笨,总要留点余地呀。再说,到底要灌谁?用多大压力?只灌别人,还是连你在内?灌来灌去,可别都灌傻了呀。在科技发达的二十一世纪,你给咱们闹出一窝十几亿傻人,怎么个过法嘛……

资料搜集帖:什么是人权

什么是人权?


1.人权的概念

人是有尊严和价值的存在,是有理性和良知、能够进行道德选择和自由活动的人,这是权利概念的基础。在民主政体中,权利是核心价值。

(1)权利。权利[right]是人追求尊严、要求利益的资格;有三个属性:

1)天赋性,指权利出于神赋予人的天性,不由人和社会赋予。权利作为人性的一部分,既是与生俱来的,也是不可分离、不可剥夺的。任何人只要被认定为是人类社会的一员,就享有不可剥夺的普遍权利,这些权利写进了大多数民主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

2)自由性,即权利可行使、也可放弃,绝大多数情况下人不会放弃权利;人有时因健康、经济等原因放弃一些权利,但没有人愿意放弃生命权[安乐死、恐怖主义分子例外]。

3)正义性,即正当性,指人的权利不可侵犯。“权利”指的是“各种边界”,这些边界设定了个人合法活动的范围,没有本人许可,不得跨越。个人权利的边界也是对国家权力的“边际约束”。国家权力是个人权利的剩余范畴,而个人权利却不是国家权力的剩余范畴。

4)个体性,权利是每一个人作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存在的标志,是每一个人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的依据和体现。如果没有了权利,或者说,如果权利受到了侵犯,那么,自己就不复是自己的主人,自己的命运就要接受别人的摆布,生命就会陷入如履薄冰的恐惧,随时会面临灭顶之灾。

(2)人权。人权就是人之为人按其本性应享有的权利,只要是人,就有资格享有人权,别无其它附加条件。正如《世界人权宣言》强调的:“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等任何条件”。以“人”的名义而享有某项权利,并不排斥他人也可享有这项权利,人权是不同国家、不同的文化间的所有人所具有的唯一相同标志。

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人权在根本上是由道德而不是由法律支持的权利。它与外在的权威无关,它先于国家而存在。人权是国家应尽的义务,是国家的道德基础。只有人权是天生的权利,可称为“天赋人权”。人权是其它权利的基础,从人权派生的权利统称为法定权。

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最早提出了人权概念。他认为,自然法的基础是自然理性,人拥有的自然的权利是不能废除的。1625年他在《战争与和平法》中,首次用了“人的普遍权利”和“人权”的概念。其后荷兰的斯宾诺莎(Spinoza,1632~1677)、英国的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法国的孟德斯鸠(Montesqieu,1689~1775)和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都阐述了人权概念。

人权是形成人类文明的基础。人权是近现代文明最核心的价值理念。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上,人类创造了自由、平等、民主等理念。并以这些理念,依照博爱与正义原则,设计出各种民主制度。近代以来,人类的一切社会进步都与人权密切相联。如政治的进步涉及人的政治权利,经济的进步涉及人的财产权、劳动权、发明专利权,教育的进步涉及人的受教育的权利,社会福利的进步涉及人的生存权和享受福利的权利。

2.人权的内容

人权就是人生而带来的权利。人生而带来的人权有:生命尊严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反抗压迫的权利。人权的内容是分等级的。基本人权对于人是不可缺乏、不可替代、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所以,基本人权具有绝对性。生命尊严权是绝对的,在任何情况下包括以其生命可换来更多生命的时候,社会也不能强制他放弃生命。生命尊严权为目的性人权或绝对人权,任何个人、组织、国家机构都不得侵犯。体现个人尊严的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也属于绝对人权,这些人权绝不能被侵犯的。为生命尊严权服务的人权称手段性人权,主要指参政权;这些人权不具有绝对性,是可以转让的,但这种转让必须以自我同意为前提。

这里主要阐述生命尊严权,其它权利在后面的章节中叙述。

什么是人权?罗隆基在《论人权》一文中用最简单的话语表述道:“人权,简单说,是一些做人的权。人权是做人的那些必要的条件。”是人类的衣、食、住、行乃至人格尊严所衍生出来的许多权利,如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等。否认人权,就是否认做人的资格,使人不成其为人。方励之说:“人类尊严的价值标准是共同的,这就是人权,就是不分肤色、不分种族、不分语言、不分宗教、不分信仰的普遍适用的人权”。人权是人的尊严、人的价值的集中体现,是人的需要和幸福的综合反映。

人一出生就有生存的权利,这是源自人类原初的道德情感的自然正义。任何人的生命权不可剥夺,除非他侵犯了别人同样的权利,否则便违反了基本正义。一个人的生命包括他的身体、他的健康、他的人身自由状态不受任何强力的侵害。生命权不仅包含生理或动物性的生存,而且包括有权发展个人的天赋和身体各部份的能力,使人能享受生命。表现为:活得有人性尊严的权利、谋生的权利、住屋的权利、接受教育的权利、以及享有清洁和健康环境的权利。因此,生命权也指人的生命中所拥有的、不可或缺的一切权利,即人权本身。

生命权是其它一切权利的载体和终极依据,它是一个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利的源泉。生命权具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性和自足性,它独立于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永远不会被其它价值和规则压倒。上帝说:“不许杀人”,因此,不被杀害是生命权的绝对要求,这体现了生命神圣的原则,生命神圣—→人权至上—→公平第一—→生命神圣,这种正义的良性运行机制构成了人类社会价值观的核心;自由幸福的生活是生命的最高要求,也是创造发明和人类社会进步的前提;平等博爱的社会环境是生命安全最好保障,也是实现人类正义和社会和谐的充分必要条件;人的尊严是生命的最起码要求,也是人区别于野兽的根本标志。

在浩瀚的宇宙,在广袤的世间,天大地大,什么东西能够大过人命?人是按上帝的形象造的,人的生命是绝对绝对重要的!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人的生命尊严神圣不可侵犯。人是至高无上的,人是我们生活的全部目的,人就是目的。“人神圣不可侵犯”表现为人权。

在万事万物中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人的生命永远摆在第一位!每一个生命都是独一无二、不可重复的。对每个人来说,生命权是一种独一无二的和不可替代的绝对权利,它不依赖任何道德、文化、法律而存在,它是人一出生就固有的神圣权利,人的生命高于一切。

“生命高于一切”作为最高道德原则,要求我们把他人的生命而不是自己的生命看得高于一切。所以,机组人员原则上不得跟持枪劫机犯搏斗以免危及乘客的生命,但警察不得以珍惜自己的生命为由拒绝擒拿歹徒。“生命高于一切”不是要我们做缩头乌龟的。一个富有道德正义感的人不可能把自己的生命看得高于一切,“士可杀不可辱”,宁折不弯不是弱智,更不是耻辱,而是人性光辉的体现——尽管同时我们对于被迫的“弯”,应持同情的理解。

人的生命与动物的生命是有重大的区别的。人是会说话会思想的动物,是追求尊严、追求自由平等博爱的动物。因此,人的生命权必须体现出人的尊严和自由平等的属性。

尊严是人最尊贵的价值——人的信仰、信念的反映;是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不受伤害、个人价值不遭贬低的权利、是每个人的自由得到尊重的权利;是每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受到最起码的尊重;是每个人都应被当成目的来尊重,而不能被当成手段和工具而遭到忽视或蔑视。尊严是一个人的自尊意识、自主意识、个人价值至上的意识。“自尊”与自由人格有关: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平等待己待人,无霸气,无奴性,无君子小人之分,不搞歧视。“自主”与主人翁意识有关,包含自我选择的权利、自我实践的能力和敢于承担责任的精神。“个人价值至上”指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个人本身就是目的。地无分东南西北,人无分男女老幼,都该享有人所为人应享有的自由与尊严。个人尊严不仅是人所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且是一切人权的来源,或者说一切人权都只是个人尊严的表现形式。尊严权指人在社会资格上的权利,失去了它,人将不当人。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德国基本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人类尊严不得侵犯,尊重并保护人类尊严,系所有国家机关的义务。”

1981年,教皇约翰.保罗2世在《工作》通谕中,呼吁尊重工人的权利,声称工作是人性的需要,工作是为了人,而非人为了工作,所以,工作必须体现人的尊严和价值。
世界人权宣言


序 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

  大会,

  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㈠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㈡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㈠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㈡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㈠ 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㈡ 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㈠ 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㈡ 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㈢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㈠ 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㈡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㈠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㈡ 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㈠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㈡ 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㈢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㈠ 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㈡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㈢ 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㈣ 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㈠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㈡ 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㈠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㈡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㈢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㈠ 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㈡ 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㈠ 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㈡ 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㈢ 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人权具体包括哪些权利?


凡是不需要别人承担义务,也不会使别人遭受损失的权利,都是人权。反之,如果一个人享受的某种权利会导致别人的损失,或者因而支付成本,这种权力只能是特权,而不是人权。


人权包括生存权。因为一个人的生存不妨碍别人同样的生存。可是在大海上的一条小船上,食物和淡水的供应有限,一个人的生存就成了特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同样地生存下去的。一个人的生存要以别人的死亡为代价,所以生存权不再是人权。幸亏地球上的资源还比较丰富,不需要限制别人的生存来保障某人的生存。所以生存权可以是人权。


言论自由是人权,因为一个人发表意见并不妨碍别人发表意见,也不妨碍别人的其他权利。可是当一个人的言论妨碍了他人的人权时,这种言论不属于人权。比如教唆别人去杀人,去偷盗等等。由此可见,禁止某人发表意见是明目张胆的侵犯人权。对报刊的新闻检查也是侵犯人权。


听的权利是人权。因为一个人听到某种意见,不可能导致对别人的侵犯,更不可能影响别人的同样的人权。听,完全是一种被动的行为,仅仅是听,不可能造成损害。因此对外国电台的干扰是侵犯人权。更一般地,获取信息是基本人权。这里不仅仅是听,也包括看到不同意见的材料等等。我们往往只强调言论自由,如果没有听,或者获取信息的自由,光允许人讲,讲给谁听呢?没有人听的言论是没有意义的。


人身不受侵犯是人权的一部分。人有权不被别人打骂。或者说打人骂人是侵犯人权的。包括警察等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打人骂人。


行动自由是人权。一个人的行动不会影响别人的行动,除非这种行动造成了对他人的妨碍。因此拘禁一个人是侵犯人权。把人用手铐铐起来是侵犯人权。


对物或者财产,拥有所有权是人权。意思是每个人都同样有权拥有某些东西。古代的奴隶就没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因为他本人还不属于他自己,何来对物的所有权。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拥有所有权是一种权利,每个人都平等地拥有。但是对某个具体的物品所拥有的所有权则是一种特权。甲拥有了乙就不能再拥有它。道理很简单,如果两个人都能够拥有对同一物的所有权,岂不是会造成冲突。为了避免这种冲突,就必须规定对物的排他性的特权。但是每人都可以拥有一些东西,或者是某个物,或者是财产。保护私有财产的概念,就是对所有权是人权的承认。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法语: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简称《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 人权宣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1793年6月24日,雅各宾派通过的新宪法前面所附的《人权宣言》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宣布“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权在民”,并且表示如果政府压迫或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义的权利。

《人权宣言》(节录)

(1789年8月20—26日)
法国国民议会,1789年8月26日
起草:穆尼埃




组成国民议会之法国人代表认为,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使他们不断地想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立法权的决议和行政权的决定能随时和整个政治机构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能更加受到他们的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以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为根据的那些要求能确保宪法与全体幸福之维护。
因此,国民议会在上帝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 法津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津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预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 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 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 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第十五条 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第十六条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 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录自《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第48—50页。)
为什么中国人严重缺乏“人权”意识

黎明

“意识”必从教育而来,而中国的教育,两千多年来,是一连串巨大的败局。正是这种巨大失败的教育,严重地造成了中国人“人权”意识的巨大缺失。

可以说,中国人两千多年来所崇奉的孔夫子及其儒家的教育,事实上已造成了中国人,(如果从不与西方文明接触的话),永远都不可能会有“人权”的意识。

正如我在前面的文章《两千多年中国,教育的大败局》中所谈到的,由于孔夫子及其儒家对中国教育的垄断,中国人的思维几乎已完全定型:从“好古” (复古)的情感出发,经过“克己复礼”的“自渎”的途经,最终走向和到达“学而优则仕”的终极。简言之,中国人的教育,永远都只是为了维护封建“礼乐”的政治服务的教育。即使在近五十多年,中国人的教育也依然是只为了维护“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的“政治”服务的教育。这样就造成,中国人的教育,始终都是从被扭曲的“情感”出发的教育。过去是被扭曲的“君臣父子”的“礼乐”(等级)的情感;近世则是被扭曲的“无产阶级”的“阶级的”情感。用一个现代的比喻:中国人的大脑(硬件),因为两千多年来儒家的教育,完全被编错了程序,运用了有害的教育编程软件(也即所谓儒学、儒经),造成了中国人思维严重的紊乱。由于这种“紊乱”所造成的最有害的后果之一,即中国人对自我“人权”意识的永远的缺失。

前面我在文章中曾谈到,正确的教育程序必须且只能是从自然出发,经过自主,最后走向和达到自由(请读者记住,教育中如果没有“自主”的历程,同时又缺乏“自由”的追求,就将永远与“人权”背离),或更详细地说,从先验、自然、真理的信念出发,经过(自主的主体)经验、实践、真实的理性的认知,最后走向和到达(主体)超验、自由、真诚的悟性的直感,从而激发起人类主体高度综合的创造性的精神和激情。西方人历史上的教育,基本上是在逐渐接近这种程序。正是因此,关于“人权”的意识,首先在西方人的大脑中形成,并由西方人首先诉诸于人类世界。下面,我们就不妨来具体考察一下有关的思想史。

无论古希伯来人还是古希腊人,他们的思想从一开始都没有背离自然,相反,他们全都顺应自然,并紧紧从自然出发。“摩西十诫”的犹太教道德其实是最自然的道德,其中的“上帝”实际上是对“自然”的最高的抽象。古希腊的哲学更是从自然出发的哲学,运用自然的因素去解释自然本身的道理(顺便提一下,中国古代的老子和墨子的思想,并没有背离自然,真正背离自然的主要是孔子及其儒家)。当苏格拉底说:“认识你自己”、“我知道我自己的无知”,以及“不经过审视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等等话语时,他已经向人类表达了从自然出发认识世界,从中获得对自我的教育的重要的思想。如果再深挖下去,我们还可以发现,其实从一开头,西方的思想家就已经突显了“人权”的意识。

什么是“人权”?其实说白了,最本质的就是人人平等之“权”。

什么是“权”?“权”就是权衡、审视,人人都天然地拥有“权衡”、“审视”自己和他人的资格,从而在自然的天平上“称量”每一个人、每一件事物的份量。

对于古希伯来人来说,人人在上帝面前平等。

对于古希腊人来说,每一个人都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亚里斯多德语),没有任何人能够命定地天然地成为对他人的统治者。

道理认识上虽然清楚,历史实践上却尚需折腾。正是因此,即使西方人也经历了上千年中世纪的迷茫。一直到近代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等等的相继发生,终于再又由西方人高举起“天赋人权”的伟大旗帜。人们从“自然竞争”到“自然选择”,再到“人生而自由”、“自由的契约”,从而达到人类“自然的权利”、“自然(天)赋予每一个人的权利”,也即“天赋人权”。然后,先是美国人的基于“天赋人权”的“独立宣言”的诞生,继而是法国人的基于“天赋人权”的“人权宣言”的诞生。

什么是“天赋人权”?“天赋人权”即天(大自然)赋予人类的最基本的权利,它是任何人生来即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即是说,它是根本就不需要人类的任何后天的权力机构再又要去对它重新加以确认的权利。正是因此,“天赋人权”是人类一切近现代国家宪法的不可动摇的绝对的基石。没有这个绝对的“基石”,实际上就等于没有宪法。中国人基本上就是一个迄今也没有一部在其本来意义上的《宪法》的民族。

为什么呢?因为直到今天,中国人还依然不知道“人权”为何物,还依然在自觉和不自觉地剥夺中国普通人的基本权利,这实际上也就等于中国人没有《宪法》,或者说中国人根本就没有真正被赋予了“天赋人权”的《宪法》。正是因此,在中国人中,才会屡屡发生种种轰动世界的现代人类中的丑闻:滥用权力,对学术、新闻、出版、言论、聚会、结社等等人类享有自然天赋权利的活动进行非法粗暴的干涉,甚至还动用野蛮的暴力;黑砖窑事件中更透露出了现代人类中奴隶制残留的邪恶,等等等等。这一切,都是对人类最基本权利的公然地野蛮的伤害。最关键的是,我们必须知道,这究竟是因为什么?

我的回答非常坚定,中国人至今都没有摆脱两千多年来孔夫子及其儒家的传统教育的巨大败局。我们今天还依然在不断地“教育”出大量缺乏“人权”意识的不同阶层的中国人。说白了,中国的上上下下,到处都充满了不知“人权”为何物的严重缺乏正当教育的“野蛮人”。不仅统治者的上层不知道什么是“人权”,最下层的普通人也不知道自己有“人权”,当然更不知道如何去捍卫自己神圣的“人权”。这是何等悲哀的事情!!!

关于这个教育的巨大败局,孔夫子及其儒家无疑是中华民族千古最关键的罪人和最深邃的罪恶的渊源。孔夫子及其儒家运用他们的极其错误的“编程”,严重败坏了每一代中国人的大脑,制造了每一代中国人中的极端的愚昧和无知;而人类一切的罪恶,实际上全都来自无知。在我后面的文章中,我还将继续对此作出更具体、更细致的分析。
很显然,造成中国人“人权”意识的严重缺失,无论如何,都应是孔夫子及其儒家的最大的不可推卸的罪行之一。

2009年4月1日星期三

杨恒均:大陆游客在台湾可做的一件有意思的事

朋友很兴奋,说台湾放开大陆游客了,他要赶第一波奔赴祖国的宝岛,问多次到过台湾的我有什么地方可以推荐他去的,又问,在台湾时干啥事最有意思,而且是在大陆做不到的。



我还真被他问愣了,去过多次台湾,可还真没有发现台湾有什么好玩的,而且我每一次去好像都没有心情玩。现在回想一下,台湾确实没有什么好玩的地方。第一次去时,我对台湾城市缺乏现代化高楼大厦还挺失望的,朋友说,由于土地和房子都私有化,你真想拆迁、统一规划,还真不是一般的困难,所以谁当选也不愿惹这个麻烦。所以,台湾的城市的布局可没有大陆的那么雄壮和整齐划一。不过,去过几次后,却也发现别有一番韵味,很多老房子保持了原来的风味,看上去另有一番和谐和温馨。等到再去过几次后,就喜欢上种充满人性化的城市。例如前后两次到台中,第一次去时,走下火车后看到眼前的那个上百年的火车站时大吃一惊。眼前的火车站简直没有办法和我们任何一个市级的火车站相比。但第二次去就喜欢上了,还专门在台中火车站咖啡厅喝了一杯咖啡,竟然品出了百年小站的味道。



回想起来,我每一次到台湾,最享受的就是在僻街陋巷的小食店和当地人一起吃台湾小吃,感受他们的生活,看着红男绿女从眼前的街道飘然而过。至于风景名胜,我都是匆匆扫一眼就离开了。



所以,现在朋友问到我应该哪里去看一下时,我还真不好说,难道让他去逛街,去小巷子里吃台湾牛肉面?啊哈——突然想起了那个老头。



我建议他到台北总统府前的凯达格兰大道走一下,这条经常用来检阅和游行示威的宽大的街道一头连总统府,另外一头是原国民党中央党部(现在不是了)。上两次到台北,我都在台北中央党部的门前看到了一个坐在轮椅上的抗议示威的老者。他就是那位支持国民党而意外死亡女孩的(自杀?忘记了)父亲(或者爷爷?),他长期在国民党党部门前抗议示威,要求国民党给他补偿,也要求讨还公道。不知道他现在是否还在那里,你如果过去,最好去看一下。你还可以和他一起照相,他很热情,会给你讲女儿(孙女?)的故事。



当时看到那个老头,我真地愣住了。因为眼前的场景让我想起了华盛顿白宫门前的那个抗议专业户。那个故事纽约时报等媒体报道过,我再重复一遍。在白宫的北门,隔一条马路的草坪上,长期有一个白人在这里驻扎。什么叫长期?就是说很多老华盛顿都不记得他什么时候开始在这里抗议的。他有自己的帐篷,一度宣称自己是越南退伍的老兵,他最早来抗议据说是为了自己的生存,不过没有几个人记得了。



后来他在抗议什么呢?这就要看你什么时候见到他的,因为这些年下来,他逮到什么抗议什么,例如里根上去,他就抗议星球大战,抗议经济不景气,布什上去,他又抗议伊拉克战争,克林顿上去,他又抗议污染和性丑闻,而且,每一年他都要换几个主题来抗议,可谓与时俱进。



白宫附近基本上还算是环境优美,也很干净的,可这哥们就一流浪汉,邋遢得很,他自己在这里不说,还把自己的全部家当——一些从垃圾堆里找到的东西塞在帐篷里。据报道,联邦调查和美国警察也曾经多次想把他赶走,但都被这个家伙以美国宪法和自己的天赋人权挡了回去。说实话,在这个地方抗议白宫的经常有人,几乎每个月就有人组织一群人,或者某个人过来举着标语晃荡一圈,等电视台赶过来拍了录像,就欢天喜地地散去喝咖啡了。可这个流浪汉常年累月在这里安营扎寨地抗议,好像还是唯一的。



后来据报道,有一次警察过来想把他迁走,他说自己是美国公民,有在这个地方抗议的权利。警察说要检查他的身份证和护照,结果他竟然说十年前就他妈的找不到了。警察这下子可逮到机会了,说,你可能根本就不是美国人,抗什么议?结果这流浪汉一句话就把警察顶了回去,他说,你不能证明我不是美国人呀。他说得警察无话可说,因为公民不但有丢掉身份证的权利,而且还有失忆的权利。他只记得自己就是美国公民,其他的住什么地方什么的一概忘记了。



于是他继续住在白宫对面自己那个肮脏的小帐篷里。那些年每一次经过白宫,如果是穿着西装,还会遭到他吐口水,他不会对游客吐口水,但会对所有穿西装的人骂到:fuck you,你们以为自己有什么了不起,美国就是被你们搞坏了,fuck you.!!大概在他的印象中,凡是穿西装经过白宫的都不是什么好东西。



刚到白宫看到这个流浪汉时,我感到不可思义,后来一度认为这是美国白宫的阴谋诡计,否则很难解释通。为什么呢?因为一个根本就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而抗议的流浪汉,FBI和警察根本不可能没有办法把他弄走(哪怕收买),可是,神通广大的FBI这么久就除不掉白宫周边的这个污点?这难道不是白宫的某种阴谋?那么是什么样的阴谋?



全世界到华盛顿游览的人几乎都要在白宫附近溜达一圈,在他们震惊于华盛顿MALL 的绿油油的草坪和白宫附近的宁静时,都会看到这个肮脏的流浪汉。那么当他们看到这个流浪汉后是什么反应?我想排出了一开始的怀疑和好奇后几乎都会转到对美国制度、美国宪法和美国人权的深思上。美国白宫和政府怎么就能够容忍一个这样的流浪汉在全国权力的核心位置长期驻扎,进行他自己也说不清的抗议?



至少我得承认,当初连我也被这个流浪汉引导到对美国宪法和人权的思考上。要知道,对于美国冠冕堂皇的吹捧自己言论和游行自由,从大陆来的我毕竟有些半信半疑,可是,这个流浪汉却以活教材告诉我们:你要想fuck (操)白宫,没有关系,去游行抗议吧,虽然使用高音喇叭需要申请,但如果你声音大一些,你完全可以让总统或者他身边的人听到你在那里抗议和侮辱他。



我怀疑这是白宫的大阴谋的另外一个理由是,就在世界上独裁专制国家纷纷垮台,最后剩下为数不过的时候,那个流浪汉悄然消失了,哈哈,报纸报道过,但我忘记什么原因了。我们姑且不妨把它当成是阴谋论吧,那个流浪汉在教育了成千上万来自不自由不民主国家的国民后,完成了历史使命,功成身退。



对这件事我印象很深,所以,在台北离总统府不远的地方突然看到这个抗议的老头(刚好也隔了一条街道),我简直感觉到有点时空混乱时光倒流。如果以前还怀疑台湾没有学到美国的民主精华的话,这次我是彻底被他们说服了,不是陈水扁的下台,也不是马英九的上台,而是被这个长期坚持抗议的老头弄信服。



不过,我那写间谍小说的充满了阴谋论的脑袋又琢磨开了:难道这个长期在总统府和原国名党总部前示威抗议的老头也是台湾情报机关安插的阴谋?



那么这阴谋的目标是谁?哈哈,大陆游客呀。台北的街道也不怎样,但凯达格兰大道附近还是很不错的。可这么一个长期示威抗议的人就出现在你眼前,你想什么呢?我提醒你,意志一定要坚强,千万不要被和平演变。



对了,朋友不是还问我有什么有意思的事可以做吗?其实台湾有的东西我们都有了,例如KTV、夜总会以及其他各种合法或者不合法的场所,大陆和台湾相比,反而更便宜。不过刚才说到原国民党总部门前的事,突然让我想到,大陆游客如果有兴致,倒可以尝试做一件你这一辈子估计都没有做过的事。



那就是看完那个老头后,不妨掉头顺着凯达格兰大道走向另外一头的台湾总统府,然后——各位我咨询过了,好像不算触犯台湾的法律——举行一个即兴的游行示威!可以把旅行团的各位组织起来,围成一圈,也可以一个人单个地进行,最好能够事先准备好标语,例如写上“打倒台独”、“统一祖国”,或者“马英九,你无耻”(至于为什么马英九无耻,你有权保持沉默,可以不用解释),或者你只写上“支持环保”“保卫钓鱼岛”等标语,在台湾总统府前举着这个标语的时候,让旅行团带队的给你拍照留念。



各位大陆游客,我想,这也许是你到台湾能够做的最有意思也最有意义的事,你想一下,中国五千年历史,你什么时候可以那么轻松的到最高权力中心去行使你的天赋人权?



而且,我得提醒那些只有一次赴台旅游机会的大陆同胞,如果错过这一次机会,也许你今生今世都不一定有这样一个机会了:在中国人的土地上,站在统治者权力的中心,行使你那比统治者的权力还要神圣的天赋人权!



杨恒均 2008-7-6

1980年,韩国“5.18光州事件”

一、历史背景
  
  
   1979年10月26日:朴正熙总统遭中央情报部部长金载圭杀害。4个多小时后,金载圭被逮捕。按照国家宪法程序,崔圭夏出任代总统,从10月27日凌晨4 时起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实施戒严,戒严期间对各政府机关、重要团体和新闻机构进行军管,禁止国会以外的任何政治活动,严禁各种罢工。游行示威,学校停课,实行宵禁等。陆军总参谋长郑升和大将任戒严司令。



  
   1979年12月12日:全斗焕将军在军队内部发动兵变,逮捕陆军参谋总长兼戒严司令官郑升和,取得最高的军权。全斗焕等非法调动前线的部队。全斗焕的妻弟升任戒严司令官。
  
  
   1980年5月17日:宣布全国扩大戒严。事实上这等于是全斗焕发动第二度的政变。在此扩大戒严令下,禁止了所有的政治活动、国会活动、对国家元首的批判、大学被勒令停课、金大中等政治人物以及在野运动的领导人、学生等被逮捕。
  
  
  
  二、展开抗争
  
  1980年5月15日,1500名学生、教授展开游行示威,要求废除戒严,全斗焕下台。





1980年5月15日,游行的学生来到全罗南道厅前。, 1980年5月16日,在全罗南道厅前举行集会。, 1980年5月16日,在全罗南道厅前。, 1980年5月16日,在街头的游行中,警察协助维护交通秩序。



 



三、虐杀
  
  

1980年5月18日下午,由伞兵组成的戒严军在坦克的掩护下进入市区。



 



1980年5月18日下午,手持棍棒的戒严军士兵等待镇压的命令。



1980年5月18日下午,手持棍棒的戒严军士兵向示威人群进发。



 





 



士兵在殴打市民。



 



伞兵用棍棒殴打学生。



 



士兵五人殴打一人



 



19日,戒严军开始对学生、市民展开大规模的虐杀。军人的虐杀引起一般市民的极度愤怒,开始加入学生的示威行列,自此,示威行动转变为民众蜂起。



 



被伞兵的无差别镇压激怒了的市民与伞兵殴打在一起。



 



一中年男性在哀求





镇压中发射的催泪弹。



 





 



四、蜂起
  
  1980年5月20日,军队和市民对峙的情景。
  



 



 



1980年5月20日,光州市市民放火烧毁了做扭曲报道的电视台。





1980年5月20日夜,死亡者的遗体。



1980年5月21日上午,30万名市民举行集会,与军队对峙。





 





 



5月21日,示威市民征用车辆、掳获武器。军队撤离市区。通往光州市外的电话被切断。晚上十二点许,示威群众占领道政府。
22日,市民全完掌握光州市。示威者乘车宣示胜利,路旁群众与之示意。

由市民组成的市民军。



 



市民军维持市区秩序,回收散落民间的武器。



 



1万多名戒严军士兵包围了光州外围。



 



路边为市民军做饭的妇女



 



尽管市区失去政府控制,但市场内物资充裕,秩序井然。





被军队残酷杀害的市民遗体。





 



在抗争期间牺牲者的遗体安置在尚武馆,市民自发为之守灵。



 





 



 



 



六、武力镇压

1980年5月27日,数千名军人驶着坦克,攻进光州市区。



 



1980年5月27日,道厅前的戒严军队。



道厅大楼上的太极旗。



 



被抓获的市民军



 



武力镇压过程中,戒严军到处开枪留下的弹孔。





 



武力镇压后的锦南路空无一人



 



 



七、抗争之后

教室里的空课桌,同学们在为牺牲的缺席者默哀。





 





 



市立墓地,牺牲者棺前悲伤的亲属。



 




 



 



谎言与真相的对抗
    
    “518”运动被镇压后,政府将此定性为“光州暴乱”、“共产主义者的内乱阴谋事件”,死难者被称为“暴徒”,他



 



们的尸体被载上垃圾车运到郊外草草掩埋。随后,全斗焕政府在全国疯狂地镇压民主运动,白色恐怖笼罩着韩国。5月



 



28日在逮捕了几千名参与民主运动的市民,并以“光州事件的幕后操纵者”的罪名判处金大中死刑。1980年—1983年,



 



有700多名新闻工作者因要求新闻自由而被政府勒令退休。1980年—1986年,每年都有相当多的大学生因政治诉求被



 



开除。
    



在整个“518事件”中,光州市内没有发生一起趁乱抢劫的案件,市民们同情参与抗争运动的爱国者,纷纷为他们提供各



 



种帮助,如送饭送水,捐血、捐款等。事后,这些同情者全部被政府指为“暴徒”、“内乱阴谋者”,被迫保持沉默。慑于



 



政府高压,韩国新闻媒体也只得选择沉默。
    



韩国教会在整个“5;18”运动中起了积极的作用。自5月18日起的整个抗争期间,“光州天主教正义和平委员会”



 



设立了广播站,向全国揭露了戒严军滥杀无辜的暴行,颂扬了市民们的正义行动。在镇压行动发生后,曾试图呼吁当



 



局停止屠杀人民。为了突破对光州的讯息封锁,更分别派神父到汉城讲述“光州事件”,以及到罗马促请教会呼吁韩国停



 



止屠杀人民。“光州事件”被镇压后,广播站持续报道“光州5月事件”。该会在1987年第一次发行了“光州事件”资料集、



 



相片册,并举行7 周年纪念活动等。“天主教正义具现神父团”更发表反政府声明,并放映从德国、日本带回来的“光州



 



事件”录像带。光州基督教医院、红十字会医院等教会医院组织了对伤员的救助。
    



韩国人民一直把美国当作友邦,在“光州事件”期间,一艘美国航空母舰驶到光州近海时,光州市民还以为美国会帮助他



 



们,岂料此航空母舰正是给韩国军人政府镇压学生提供的后盾。大学生们为了表示抗议,也为披露真相,以引起美国



 



注意,曾于1980年及1982年两度前往驻韩美国文化院纵火。
    



1980年及1985年,两名工人为要求查明“光州事件”镇压真相而自焚。
    
  奥运会的契机
    
     



      在民众铺天盖地的要求民主化的运动面前,先后三位总统朴正熙、全斗焕、卢泰愚都通过争办奥运,试图缓和国内气氛。反之,韩国争得1988年汉城奥运会举办权,却迎来了民主运动的最佳契机。
    1987年6月,以汉城大学学生朴锺哲被拷打致死事件为契机,全国各地爆发了大规模的游行示威。先是汉城各



 



大学纷纷举行游行示威,要求全斗焕谢罪,随后韩国的中产阶级也积极投入到运动中来,要求保障人权,修改宪法,



 



结束独裁统治。这次运动波及全国22个城市,史称“六月抗争”。
    在民主化抗争达到最高峰的6月中旬,国际奥委会给韩国政府下了最后通牒:“如果动乱继续扩大而无法收拾,将取消韩国的奥运主办权。”
    为了改变政治形象,韩国军政府被迫接受宪改方案,1987年6月29日,执政的民主正义党代表委员兼总统候选人卢泰愚通过电视,向国民发表了八点民主化宣言(即“六二九特别宣言”) 。此宣言标志着韩国民主化进程的正式启动。
    在这样的民主气氛下,要求查明“光州事件”真相的舆论愈来愈强烈,而政府亦开始打破禁忌,公开谈论“光州事件”,受难者及其家属可以在国会听证会上讲述所受到的迫害。
    1987年大选,卢泰愚当选为第13任总统选举,也是韩国历史上第一任真正的民选总统。随后全斗焕夫妇因家族贪渎敛财而公开向全国国民道歉,并完全退出政坛,隐居乡间。
    1992年,金泳三当选韩国第14任总统。次年,金泳三第一次把全斗焕的政变和“光州事件”定性为“内乱的事件”,即认为是全斗焕企图执政而引起“光州事件”。
     1994年,“5 •18纪念财团”创立,同时,抗争受害者们对全斗焕和当时的主要军人等共35名,提起诉讼。
    1995年11月,卢泰愚因金钱腐败问题被监禁。
    11月24日,总统金泳三指令制订“5 •18特别法”。
    12月3日,全斗焕被监禁。
    1996年12月16日,终审判决卢泰愚入狱17年。
    1997年4 月17日,终审判决全斗焕无期徒刑。
    5 月18日首次被指定““国家纪念日”,在政府带领下,在新墓地举办纪念仪式。
    12月22日,金大中当选为候任总统,与总统金泳三协定,为了国民大统合,特赦全斗焕及卢泰愚。
    1998年“光州事件”有关团体大统合,5 月18日成为“文化节日”。
    1999年,为促使在“光州事件”中被害人追封为“国家有功者”,给予有关抗争者医疗保险。“东亚细亚国家暴力受害者联合会”组成“5月光州事件精神”继承运动。倡建“5 •18纪念馆”和“5•18纪念广场”。建议设立受害者治疗中心。
    2000年第一次有现职总统参加“光州事件”纪念仪式,总统金大中承诺制定《有功者特别法》。
    同年,“5 •18纪念财团”制定“光州人权赏”,给予国内人权团体或人权运动人士。 抗争期间被解雇的教师(约200 多名)和教授(约10多名)向国家提出索偿诉讼,胜诉。
   
尾声
    光州城有许多地方以“518”命名,如“518民主广场”、“518纪念公园”、“518自由公园”、“518陵园”、“518公墓”等。
    “518公墓”于1997年落成,得以将分葬在几处的死难者遗体归葬一处。每年的“518”这一天,韩国总统都要来这里发表讲演,缅怀长眠此地的死难者们对韩国政治民主化的贡献。从市中心通往墓地的一条主路被当地民众称作“眼泪之路”,每年来此扫墓的死难者亲友一踏上这条路,莫不痛哭流涕。
     每年的“518”前一周,整个韩国就开始了 “518” 纪念运动。电视有专门报道,报纸有专栏。大学校园内满是“518”主题的各种报告会。这一天的光州,大街上总是会扔满被践踏的小幅美国星条旗,市民以这种方式对美国在“518光州事件”的作为表示抗议。
    当年“518”运动的参加者很多今天已经是韩国政坛的核心人物。韩国政坛有个“386世代”的说法。3指的是他们的岁数,这个群体大都三四十岁年龄,8指的是20世纪80年代。6指的是这些人出生于60年代。
    “518光州事件”基本的得以解决,但是也留下了许多“遗憾”。全斗焕及卢泰愚被特赦,对消弭社会矛盾固有积极意义,但对死难者家属而言,则是正义的妥协。还有其他在镇压过程中下令开枪的及亲自开枪的凶手,则不再被追究。据官方报导,“光州事件”造成了191人死亡,122人重伤,730人轻伤,而死难者家属则认为远远不止这个书。另外,美国在“518光州事件”扮演的真正角色也有待于厘清。
    民主之路艰难重重,有时候还要付出血的代价。20年过去了,韩国的宪政民主之路,一步步走向成熟,死难者的鲜血没有白流,而韩国人民也没有忘记死难者们所作出的贡献。



 



1995年12月21日,韩国订立“关于五一八民主化运动等特别法”(简称“光州特别法”),明确规定了1979年12月全斗焕军事政变和1980年5月光州事件镇压行动,都是“破毁宪法”的“内乱”性的“军事叛乱”罪行,而予以非法化、犯罪化定位。以此为根据,国家得以组织特别调查行动,调查并起诉元凶全斗焕和卢泰愚,最终判处徒刑。
  
光州5・18民众抗争追忆塔





 



 



 



 



官方数字称,光州事件中死亡人数为200人,另1000名示威者受伤。
  但其他估计数字则称,实际死亡人数为一至二千人。
  事件发生10年后,韩国才恢复民主政治;再过了好久,才得以将光州血腥镇压事件的元凶绳之于法。
  但对于民主运动能够在韩国全国推行来说,1980年5月的那10天便是一个关健时刻,对全国的影响至深至远。
  
  我觉得光州事件是一件令韩国人比三星、大宇,比世界杯四强,比快速增长的经济奇迹,比包装的精美的影视明星更值得自豪的历史事件。

《世界人权宣言》我们是世界一部分吗?不是

世界人权宣言

  序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

  大会,

  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㈠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㈡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㈠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㈡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㈠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㈡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㈠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㈡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㈠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㈡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㈢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㈠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㈡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㈠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㈡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㈠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㈡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㈢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㈠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㈡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㈢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㈣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㈠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㈡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㈠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㈡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㈢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㈠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㈡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㈠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㈢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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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东海卖国协定, 大陆民间保钓网被封 (附.东海油田争议图)

附录《中国东海问题的危机》2007年刊登于CAPA丛书

来源:香港明报   http://www.mingpaonews.com/20080624/caa1h.htm
     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日前在网上公开发表《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致中央军委公开信》,要求共军派军舰、战机协助台湾保钓,又指此时与日本达成东海协定乃自丧领土主权的“自杀行为”。近日该会网站被指“发放非法信息”而遭关闭,昨日下午,5名保钓人士特地到网络服务商北京新网数码资讯技术公司质询抗议,要求合理解释。该公司对此答覆称,是天津市公安局网监处(保钓网站IP位址在天津)认定上述公开信属“非法信息”,中国电讯机房随后通知公司关闭保钓联合会网站。
   
    保钓联合会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致中央军委公开信》并不是“非法信息”,信内没有一句反党、反政府言论。他们将继续抗争,直到此事有合理结果。现正咨询律师意见,未来不排除循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反东海协议民间保钓网被封,被指“非法信息”
   
    致中央军委公开信网上未删
   
    据悉,虽然《致中央军委公开信》被认定为“非法信息”,但在一些内地互联网论坛上仍可见到该信。其主要内容是:要求中央军委出动海、空军对台湾保钓行动予以配合,哪怕一艘炮艇,一架飞机,无论对日本采取什么对策都是祖国统一重大进展,使台湾同胞对大陆认同感大增。因此,放弃保钓就是放弃共同安全和外交政策,即放弃国家统一目标。此时不能与日本达成东海谈判任何协定!此乃自丧领土主权并加速台湾分离及自己垮台的自杀行为!
   
    指与日达油田协定无异自杀
    反东海协议民间保钓网被封,被指“非法信息”

    据保钓人士透露,服务商北京新网数码资讯技术公司日前曾给该会发来一封保证书要求签署,指出《致中央军委公开信》为“非法信息”,需要删除。除要求联合会承认错误外,还要保证今后不得再出现任何违法违规内容,否则永久性废除联合会功能变数名称解析服务。保钓联合会答覆对方,公开信绝不会删除,也不签署保证书。新网数码后来回覆,关闭程式已于6月18日9时22分操作,4至72小时内生效。
   

    内地保钓人士上周在北京举行的示威中,曾打出“坚决反对和日本签定任何东海协议”的标语。(资料图片)


    保钓联合会人士质问,《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致中央军委公开信》作为正常反映民间呼声文章,不知触犯哪些法律法规?


作者:  思芦     "卖国岂止在领土?-评中日东海共识"  2008-06-23

中日双方近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共识的要点有二:在东海中间线地带划定共同开发区域;日本公司获准参加对现有春晓油气田的开发,并按出资比例分配产出油气。对中 方立场倒退,所达共识损害中方主权的舆论质疑,中国副外长武大伟回应说,春晓主权仍属中国无关划界立场。共识不损害中方在东海的主权。武大伟说:“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和其他海域的共同开发是两回事。最重要的标志就是,春晓油气田的开发必须要依照中国法律来进行。这意味着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

中日双方在东海经济专属区的争执是日方主张按中间线划界,中方主张按大陆架划界。仔细研究之后,我同意伍大伟的说法,中日达成的共识,不涉及主权问题。中方在主权上没有向日方让步。但是武大伟玩了一个文字游戏,巧妙地回避了一个问题,即中国有没有损害中国在主权之外的的民族利益?
按照武大伟的说法,日方同意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有关合作,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承认了春晓油气田的主权属于中国。似乎这是中国自甲午战争之后对日交涉取得的重大外交胜利。

且慢!即使按照日方的划界,春晓仍然在中方一侧。中国开发春晓的权力在国际法上从来都是不容置疑的。中国自2003年就开始开发春晓,2005年开发完成,却由于政府软弱,迟迟不能投入生产。现在却要出让股份,才能得到日方的主权承认。打个比方,我在自己的院子里,打了一口井。打好了以后,不敢用。为了得到邻居的承认,出让了一半的井水给邻居。然后光荣地宣称,邻居已经承认这口井名义上的权力是属于我的。原来中国取得的胜利是靠自己先退一步,然后出卖利益才换得的前进一步的权利。


再看共同开发区块。这块区域不是处于争议地区(中方和日方的划界之间),而是处于日方所划的中间线上(大部分在中方的区域里)。共同开发虽然避开主权问题。但是这个区域的划定等于默认了日方的划界。这为日方强硬立场,坚守中间线为划界标准,埋下了伏笔。也为日后中日双方为划界纠纷找国际仲裁,预设了对中方不利的既成现实。实际上,即使国际仲裁支持日方立场,这块区域的划定也是中方所能达到的。所以这是中方所能取得的最坏结果。协议是在谈判中相互妥协和让步的结果,但谈来谈去才争取到最坏结果,这外交部不如改叫卖国部。对比日方坚决拒绝中方在钓鱼岛附近和日方进行共同开发的要求,中国的立场何 其软弱?

请注意中日共识是发表在钓鱼岛争端升级之后。6月10日日本巡逻船在钓鱼岛撞沉台湾渔船。台湾发出严正抗议,并召回“驻日代表”。台港两地“保钓行动联盟”在台海军船舰戒护下,前往钓鱼岛登岛宣示主权。与之形成强烈对比的是,中国政府的反应相当克制温柔。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在例行记者招待会上只是表示严重关切和强烈不满。这时出笼的中日东海共识无疑是在保钓人士背后插了一刀。

中国早已不是虚空的大清国,为什么对日仍然软弱?因为中共对自己的面子最看重,宁愿牺牲里子去换取面子。东海共识的基调是在胡锦涛5 月初访问日本时就定下来的。当时在记者会上,胡锦涛宣布,关于东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问题取得了重要进展。依中共的惯例,最高领导人出访,面子一定要给足,气氛一定要造足,功绩一定要捧足。比如当年毛泽东出访莫斯科,要求苏联给一个好看又好吃的东西。好看就是为了面子。于是苏联送了一个中苏友好条约给中国,给足了毛泽东面子。不过为了这个好看的东西,在附加的密约里还有对中国既不好看又不好吃的东西:中国把旅大港口的使用权出卖给苏联;中方用钨、锡、锑等战略原料偿还贷款和中国承认外蒙独立。2006年中国为胡锦涛的访美礼仪,与美国讨价还价超过半年,既希望到华盛顿进行国事访问,也希望到布什的农场烤牛排。为了争取提高访问的名份和胡锦涛能够获得最高礼遇,中方向美国频频示好,送上了一份份大礼。中国汇率制度做出重大改革,人民币兑美元升值2%。在胡之前访美的中国副总理吴仪,向美国采购的总额达一百六十二亿美元。为了国宴上的礼炮和仪仗,和美国频频交涉。我们的外交部应该更名为礼宾部。

这次为了营造盛世,突出胡锦涛访日后中日和谐的局面,中方搁置争端,牺牲实利,为胡锦涛访日成功再送大礼。武大伟形容:“在胡锦涛主席访问日本之后,中日关系的气氛为之一变。” 中日关系改善提速。这种气氛当然就不能有争吵,既然日方不肯让步,就需要中方委曲求全了。还有就是今年中国的奥运会开幕式,如果没有各大国的首脑出席,也是很没面子的事。而日本政府迟迟不能确认福田首相出席北京奥运会,主要是担心国内民众对福田的支持率。这次胡锦涛访日后,送上大礼后,换取了福田出席奥运开幕式的约定。

中国最看重的中日关系中的问题,就是面子。 21世纪一开始,中日关系长期处于低潮。其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尽管中国的强硬反对,小泉首相还坚持连年六次参拜靖国神社。而福田已表示,他不会在任首相期间参拜靖国神社。福田这么给中国面子,中国回报以里子,希望能对这个民意支持率极低的首相能帮上一把。

东海油田蕴含石油250亿吨,还有8万亿立方米的天然气。按照中国去年消耗的石油总量3亿吨,东海油田足供中国使用80年。

什么是卖国?个人和集团为了自己个人,政党和政权的私利,不惜以国家的主权,领土和民族利益去换取, 是为卖国!卖国岂止在领土和主权!



明报谈论的是这篇文章,被和谐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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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中央军委公开信


                                               
                                               
                                                                                                                                                                                                                        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呼吁:两岸联合保钓共御外侮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是我台湾附属岛屿东北诸岛,属宜兰县管辖,为我两岸同胞传统渔场。

2008610凌晨,入侵中国领土钓鱼岛的日本海上保安厅PL123号巡逻舰在钓鱼岛海域六海里处撞击台湾渔船“联合号”,一小时后“联合号”沉没。

事件发生后两岸四地以及全球华人共同抗议声讨日本侵略暴行,台湾民间保钓组织已于615前往钓鱼岛海域宣示主权。

台湾多名立委也将于618搭乘海军驱逐舰到钓鱼岛护渔,宣示主权。



台湾军事实力明显弱于日本,因此对岸同胞热切盼望得到祖国的有力支援,此时,我若出动海、空军对台湾同胞的保钓行动予以配合,则日本面对两岸联合的力量必不敢妄动。从而使台湾同胞对祖国大陆信心和认同感大增,加快祖国统一步伐,并收复钓鱼岛。

若日本胆敢挑衅两岸联合军力,则必使两岸团结更紧密,迅速形成两岸共同的安全政策和外交政策。而两岸共同的安全政策和外交政策,正是祖国统一的实质内容,是事实统一。

因此,只要我能出动军队,哪怕是一艘炮艇,一架飞机,无论日本采取什么对策,是软是硬,都是我祖国统一的重大进展,其意义决非仅限于钓鱼岛本身,而是事关统一大业。能够做出此英明决定的领导人,(无论其曾有多少错误,)也将作为中华民族的大英雄而名垂青史!



现钓鱼岛形势极其严峻,日本政府在今年4月一方面对胡主席的“暖春之旅”进行着热烈欢迎的准备,一方面悄悄将钓鱼台列屿的领海基线划定,并正式送交联合国登录。5月份趁我地震救灾无暇他顾时,日本又悄悄以其中学教科书窃我领土钓鱼岛。)

按照国际社会的法律实践,向联合国登录领海基线的行动,就是日本政府正式宣布其对钓鱼台列屿主权的终极行动——除此而外,没有什么其他的行为能够产生更大的国际法效力了。而日本又实际占据钓鱼岛海域,其抱定了“无主地先占”和“长期连续的有效治理”两条国际法时效原则来渐渐确立自己对岛屿的主权。因此,如果两岸中国人政府不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行动,那么,日本对于钓鱼台的主权,就有了国际法上完整的合法地位。



现在一方面我必须在联合国体制内反击日本的登录行动。另一方面采取实质性的保钓行动。



如果目前在台湾同胞奋起保钓抗日的有利形势下,我仍不采取实质性保钓行动而坐失钓鱼岛,坐视台胞因日军暴行吃亏而不救,则必对两岸关系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台胞将因此失去对祖国大陆的认同感和向心力。

因此,放弃保钓就是放弃共同的安全和外交政策,也就是放弃国家统一目标。



尤其不能在此时与日本达成东海谈判的任何协议!此乃自丧领土主权,并加速台湾分离及自己垮台的自杀行为!



    据今日(616)凤凰宽频新闻,日本共同社报道,中日两国政府已达成一致,共同开发东海所谓“中间线”流域,包括春晓、断桥、龙井等我方开发气田,本周早些时候就要公布。首相福田此前在会见媒体时也说了相同的内容。



    日本媒体在这个时候放出这些消息,无非是离间两岸,对台湾台胞的保钓运动釜底抽薪。我在此关键时刻千万不能对其认可,应立即辟谣!并无限期搁置东海谈判!



如按日媒所言,东海谈判虽避开“中间线”划定,但实际上避开的只是“中间线”的字眼,而实际上还是完全贯彻所谓“中间线”,是有其实而无其名的中间线原则。

东海是我国内海,是我历史自然疆域,中日之间的海上分界应是中国和琉球之间的历史分界——中琉海沟。即使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东海大陆架完全属于中国也是毫无疑问的。

东海问题如此 “尽早解决”,使日本兵不血刃就占有了我半个大陆架。而日本的所谓“中间线”也正是以我钓鱼岛为基点而“划界”的结果,因此,承认日本在东海的权益,则等于默认日本对我钓鱼岛的侵占。

东海资源属于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所有,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属我台湾宜兰县管辖。因此,半个东海大陆架和钓鱼岛主权,我还将失去两岸人心,并使我改善两岸关系的所有巨大努力付之东流,接着付出引发内乱的巨大代价。然后引来西方列强及周边邻国(韩、越、印等)效仿日本与我进行无理“争议”,我外部环境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将因此面临空前严峻的挑战。



现台湾同胞奋起保钓,使保钓具有前所未有的关键而巨大的战略价值。也给了我们一个纠正东海谈判失误的极好机会,东海谈判毕竟还未正式签署生效,其错误也还未能形成事实,因此现在立即纠正还来得及。



相反,若此时还要以一厢情愿损我利日的“中日友好”为压到一切的原则,真以日媒传言的方式解决东海问题,那无异于对台湾人民维护祖国领土主权的正义斗争从背
后捅了一刀。这将是对台湾及大陆人民保钓护土的叛卖,必钩起台湾人民甲午之后被清廷李鸿章出卖的痛苦回忆,从此回归祖国大陆的信念彻底动摇。分离主义倾向
必迅速发展。……因此而失去的就不仅是钓鱼岛和东海,还有台湾岛。还有两岸及全球华人人心,及大陆政权。总之是满盘皆输。




因此,我除军事外,对日外交也应与台湾同胞积极协调,互相配合。



过去我之所以在钓鱼岛问题上除口头抗议外无实质行动,是怕得罪日本,从而对台湾问题产生不利影响。(此观点能否站住脚姑且不论,但至少是摆到桌面的一个理由。)

而现在形势已发生根本变化,只有积极与台湾携手保钓,才能保住台湾。保钓和台湾问题已融为一体,如此巨大的正面意义,难道还不应采取实质行动保钓吗?



总之,与台湾同胞携手保钓,维护了领土,得到了两岸人心,台湾和钓鱼岛皆得。领导人也名垂千古!

放弃保钓,失了领土,更失两岸及全球华人之心,台湾和钓鱼岛皆失。最后政权动摇垮台……





                                                                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


                   
                                                                       
                                     
2008616





中国东海问题的危机


DWNEWS.COM-- 2008年6月21日0:36:2(京港台时间)

吴章铨来稿/

中国东海(East China Sea)(1)是中国在海洋时代的生命线,也是日本遏制中国和企图钳制中国命脉的杀手锏。十一世纪才是人类真正的海洋时代来临。由于中国传统是大陆国家,对海洋生疏,国民缺乏对海洋的认识,海域狭小,并面临多种挑战,所以居于非常不利的形势,当前已经形成危机,影响未来几个世纪中国人的生活和安全。

中华民族长远生存面临的约束

人类为了争夺对海洋的控制,自古以来便发生过无数次战争,二十一世纪随着海洋开发时代的来临,各国将会像争夺陆地一样,寸海必争。这是二十世纪以后才开始的新趋势。将来,地理条件有利的海洋国家会占尽地利(应称“海利”),而地理条件不利的国家,如内陆国家和半闭海国家,将很难与他们竞争。几百年来的世界史已经说明,大帝国都是在海上称霸,掌握海洋的强权。今后的历史更将朝这个方向继续演进。联合国有鉴于此,经过多年的努力,1982年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希望将来人类共同和平地利用海洋,争夺海洋的战争永远不要发生。《公约》签订后,许多国家纷纷掀起了争取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3)。

海域资源丰富,可谓无穷无尽。目前,海洋的首要资源是能源。全世界石油储藏量的87%是在海洋中。而日光能、氢能、风能、浪能等另类能源,将来必将大量取自海洋,而且取之无穷,用之无尽。虽然目前的科技还不能大规模生产使用,但是将来依靠海洋取得这些能源,只是时间问题。

另一种人类不能缺少的资源是淡水,这是除了空气之外最重要的生命要素。现在世界上几乎一半人口面临着淡水不足的问题,中国就是最严重缺水的国家之一。有人预测二十一世纪将发生许多为争夺水资源的国际战争。海洋拥有地球上97.5%的水。如果海水化淡的技术成熟,能够支持人类对淡水的需求,拥有海洋资源就拥有极大的优势。

至于海洋丰富的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将来通过养畜和开发,都将胜过陆地。由于陆地环境的局促,可以想像将来人类势必设法在海洋上居住。

海洋环境管理是保护陆地环境的关键,这又是沿海国家必须尽力掌握的。(Chinese 拥有利用海洋资源的能力,是未来世界上各民族的生存要件,因此海洋就成为战略要件。中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五分之一,但是国土面积只占世界土地面积的十五分之一。中国的人均土地面积是全世界人均土地面积的1/3 (4)。中国的海域权利,即使完全按照中国有权主张的数字(300万平方公里),也只占世界上各国海域权利的大约2.3%(5)。如果按照下文引用的资料,中国专属经济区只有不到90万平方公里,只占世界蓝色国土的0.6%。因此,占世界五分之一人口的中国人,只能分享接近0.6%的海洋领域,属于惊人的赤贫国。这几个简单的数字决定了中国是个贫穷而发展前景非常空虚的背景。

由于历史和文化原因,中华民族不是一个具有侵略性的民族,所以不可能从其他国家的土地上或海域中去争夺生活资源。中国未来的生活资源,是在广大的公海海洋。中国将和平地与世界各国共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海洋法》)所规定的公海中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6)。东海是和平地进入唯一接近的太平洋的通道,因此是生命线。

中国的出海通道,遇上日本的封锁。日本原来就是海洋性国家,已经摆出来的形势是扩大海域,成为海洋大国,并利用海洋封锁中国(7),进而将与美国抗衡。这是中国以至世界的噩梦。日本是以三道海洋岛屿链封锁中国:第一链是占领钓鱼台群岛,控制台湾,加上操纵台独,使中国不能(跨)越台湾海峡。同时声称因为钓鱼台在大陆架上,日本海域权利向西扩张20万平方公里;第二链是利用冷战形势而从美取得了琉球群岛行政权,使得势力直伸到台湾东部外海;第三链是利用仍在日本控制下的西太平洋岛屿链,一直伸到北纬21度。日本更违背《海洋法》规定(8),把位于东京以南1730公里、退潮时才露出海面27英寸的礁石名为冲鸟岛,建成人工岛屿,企图纳入为领土,并进一步主张利用该岛拥有12海里领海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9)。这样,日本控制从北到南东西达2000多海里(10)纵深的海域,经常监视并可以随时阻止中国出向太平洋。

日本力图钳制中国,是它的长远战略。日本近年对中国强硬,是它认为时机成熟有意采取的战略选择和政策选择。(11) 日本控制东海【,】以及西太平洋,不但封锁中国,同时一举控制了美国进入东亚和俄国南下的必经通道,从而左控西太平洋,右控东亚大陆,有了未来称霸的基础。

东海争议
面积75万1千多平方公里的中国东海,基本问题有两个。一是东海海域和海域权利,二是钓鱼台群岛的主权。这两个问题都是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投降后,继续采取主动打压中国而制造出来的。

东海划界问题分两个方面。一是中国专有的大陆架主权权利被日本侵蚀;同时在相向专属经济区的划界上日本片面做出独断的主张。二是在大陆架主权权利(sovereign rights)和专属经济区主权权利重叠地区的划界问题。

大陆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大陆架的规定见第六部分。根据第七十六条第1款,其范围是“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关于拥有大陆架的沿海国的权利,第七十七条第1款称:“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其第4款称:“本部分所指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 关于范围的规定,根据《公约》第七十六条第5、6两款,沿海国有权利将大陆架外部界线延伸到350海里(12)。东海的大陆架最大宽度325海里,最小宽度167海里(13),所以全部中国东海大陆架是中国专有的主权权利。

日本本土四岛的九洲岛中部,约北纬32.5度以南,向西是水深已在500英尺以上的中琉海槽或琉球海槽,古称黑水沟(英文采用日文称Okinawa Trough)的北端。在该纬度以南,日本本岛不在中国东海的大陆架上。在北纬约30度以南,是日本从美国获得行政管理权的琉球群岛,其西方的琉球海槽水深在1000英尺以上,因此琉球完全与中国东海的大陆架无关(14)。琉球群岛并不拥有从中国大陆自然延伸出去的大陆架的任何部分(琉球群岛拥有琉球海槽以东的大陆架)。中国根据《海洋法》,完全拥有以琉球海槽最深处中线或350海里线的“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及其延伸的主权权利。

任何外国在中国东海上的任何勘探或研究,应该向中国申请;获得中国明示的同意,才有权利进行。

专属经济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在第五部分;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见第五十六条第1款(a)项:“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专属经济区从海面计算距离,容易算,世界各国拥有大陆架明显优势的不多,而且根据上引条款,专属经济区包括水体兼底土的权利,因此纷纷按照 200海里专属 经济区办法主张本国的海域主权权利。按照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Sea Around Us Project收集的资料(15),选择以下几个国家为例:

国别 专属经济区+领海
美国 11,351,000 km²
法国 11,035,000 km²
澳大利亚 8,148,250 km²
俄国 7,566,673 km²
加拿大 5,599,077 km²
日本 4,479,358 km²
马达加斯加1,225,259 km²
中国 877,019 km²

日本的数字是按照日本自己的单方面主张,其專屬經濟區是领土面积的12倍,为世界上第五大專屬經濟區的海洋大国(16)。

但是日本的要求处处不合国际法,且与邻近国家有争议。其中最大的两大片:太平洋岛屿的專屬經濟區(1,162,334 km²)和琉球群岛的專屬經濟區(1,394,676 km²),都是不合法的(两大片共2,686,333平方公里)。旧金山和约根据《开罗宣言》,并经德黑兰、雅尔达、波茨坦各次国际会议所确认,明确规定日本只能保留本土四岛,放弃所有其他占领地。 (17)根据《旧金山和约》,琉球群岛和太平洋岛屿都委托美国根据联合国托管制度托管。但是美国并没有把琉球和太平洋岛屿交到联合国制度下托管,而是单方面一国自己管理,也没有按照联合国规定的托管任务,协助琉球群岛和太平洋岛屿人民培养其发展自治的能力,按照人民自由表示的愿望,选择他们自己的自由政治制度,自治或独立(18)。1971年6月,美国径自与日本签订《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协定》,没有得到其他盟国和联合国的同意,片面将两大片的岛屿和水域的行政(administration)交给日本。这是不合法的。当时处于冷战时代,美国把日本视为可靠盟友,作为对付苏联阵营的中国的前沿基地。不过美国声明,并没有把不属于美国的两地“主权”送给日本(19)。

日本在太平洋上得寸进尺,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六十条第8款的规定(20),以及岩石不可以有专属经济区的规定(21),主张上述冲鸟岩石拥有专属经济区达154,452平方英里(22)。这个面积大过日本现在的陆地领土面积几乎三分之一,构成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公海的侵略。根据《海洋法》第八十九条,禁止任何国家把公海攫为己有:“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因此,日本是明显违反全世界殚精竭虑、辛辛苦苦缔结《海洋法公约》,将广大的海洋,保留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共同和平利用的法意。日本的过分主张(23),恐怕美国也不会同意。

中国根据《海洋法》,主张拥有專屬經濟區300万平方公里,但是南海和东海都有大面积海域是在邻国的实际控制下,因此这份数字认为中国的專屬經濟區不到90万平方公里,相当于中国陆地领土面积不到1/10。远远落后所有海洋大国和陆地大国之后,次于岛国马达加斯加。

注:
1. 为行文简便,在文内有时简称东海。另一东海East Sea指朝鲜半岛和日本之间的海,日本人称日本海。
2. 1882年签署,1994年11月16日生效。
3. Jonathan I. Charney,“Introduction”,in Jonathan I. Charney and Lewis M. Alexander, International Maritime Boundaries, (1993-1998, Boston: Martinus Nifhoff), Vol. 1-3,列出并分析1940年至出版期间所有的海域划界案。
4. 中国人均陆地面积是0.78公顷,为世界人均的1/3。见《一九九九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5. 各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拥有主权或主权权利的“蓝色国土”共1.09亿平方公里。
6.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部分和第十一部分。
7. 例如见James C. Hsiung“Sea Power, Law of the Sea, and China-Japan East China Sea "Resource War",http://www.nyu.edu/gsas/dept/politics/faculty/hsiung/sea_power.pdf。宏祥案:此一注解有3个引号?
8. 第六十条第8款:“.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不具有岛屿地位。它们没有自己的领海,其存在也不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界限的划定。”第二五九条:“法律地位”:“本节所指的[海洋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不具有岛屿的地位。这些设施或装备没有自己的领海,其存在也不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界限的划定。”
9. 吴章铨,“海洋时代的挑战”,。
10. 1海里= 1.15英里= 1.852公里。
11. 朱锋,“日本为什么对中国这么强硬?”《现代国际关系》2006年第4期,pp.35-36。
12. 第七十六条第5款:“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线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二千五百公尺深度各点的二千五百公尺等深线一百海里。”;第6款,“。。。在海底洋脊上的大陆架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
13. 朱凤岚:“解读日本大陆架延伸战略”,《世界知识》,2005年8月。东海面积和大陆架面积各方说法不一。按照前注James Hsiung文,东海面积少算的只有30万平方公里。
14. 一般定义,大陆架逐渐下斜的坡度加大,渐成陡坡,水深430英尺以下称大陆坡。见Muncel Chang,“exclusive economic zone”;以及网上Weikipedia“Ocean Regions: Ocean Floor”定义
15. 见网上资料,“Around Us Project:Countries’EXCLUSIVE ECONOMIC ZONE”内各国专属经济区示意图。同时见Wikipedia引用。
16. 。日本前国土交通大臣扇千景的胃口更大,他说:“日本提出的大陆架主张如果被联合国承认,就等于增加了17倍的领土,就能够成为资源大国。”,见“日本打响东海大陆架争夺战” ,2004年4月,据《国防知识报》引。网上信息
17. 《开罗宣言》:“剥夺日本自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太平洋夺得和占领的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等群岛,归还中国。”参考《旧金山和约》第2条第4款,第3条。参考丘宏达,“琉球问题研究”《中国领土的国际法问题论集》(修订本)(2004年,台湾商务印书馆),pp. 17-39。
18. 《联合国宪章》第七十六条丑款。
19. 傅昆成,“中国周边大陆架的划界方法与问题”,见傅昆成,水秉和编,《中国与南中国海问题》(2007,问津堂书局),p. 375,注13引丘宏达著,《现代国际法》(1944,三民书局),pp. 527, 541-543。
20. 见前注8。
21. 第六十条第8款、第八十条、第一二一条第3款。
22. 数字见Muncel Chang,“Exclusive Economic Zone”,引“Longly Rocks Important to Japan”, National Geographic Magazine, November 1988。日本占有冲鸟岛的意图,从东京都市长石原慎太郎的话看出来,暗含着是阻挡中国。见James Hsiung前引文。以一点为中心、12海里为半径的园面积约442平方公里为领海。以每平方海里=3.43平方公里换算,约1550平方公里。200海里半径的专属经济区约125, 600平方海里,约430,800平方公里。
23. 日本是明知故犯。1978年日本外相在议会已说,1958《大陆架法》不允许把人工岛屿拥有领海。见前引Barbara Ksiatkowska书,p. 107。
本文《中国东海问题的危机》2007年刊登于CAPA丛书第二册,丛书负责人陈宪中。
关键字: 东海 油气田 中国 日本 爭議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琉球群島西岸可以擁有的專屬經濟區海域﹐有一部分是在中國大陸架的上方。精確一點說﹐在中琉專屬經濟區分界線(待定)以東﹐和中國大陸架350海裡線(或在若干部分為琉球海槽最深處中線)以西﹐有重疊部分。在這重疊部分﹐中國根據《海洋法》大陸架的規定對海床和底土有主權權利﹐ 琉球根據《海洋法》專屬經濟區的規定對水體兼底土擁有主權權利。因此產生主權權利的沖突﹐發生東海爭議。當沿海國在大陸架上勘探和開發的時候﹐勢必需要通過大陸架的上覆水域﹐因此根據法意﹐擁有大陸架主權權利的國家﹐必然擁有使用該上覆海洋水體的一定權利。因此﹐在這重疊水域﹐雙方都擁有權利。《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沒有規定﹐如果兩個國家擁有的主權權利重疊的時候﹐根據什麼什麼原則處理﹖《公約》第七十四條和第八十三條關于劃界的規定﹐只稱“應該在《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所指國際法的基礎上以協議劃定﹐以便得到公平解決(“equitable solution”)。”如果無法以協議劃定﹐便“應訴諸第十五部分所規定的程序。”而第十五部分規定的程序﹐基本上是“用爭端各方選擇的任何和平方法解決爭端。”(第二八○條)根據《海洋法》﹐關于大陸架主權權利和專屬經濟區主權權利﹐熟為優先﹐有明文的規定。第一﹐《公約》特別強調﹐沿海國對大陸架這種主權權利是專屬性的(第七十七條第2款)﹐而且不論沿海國是否利用﹐其他國家如果不得到沿海國明示的同意﹐都不能染指(第七十七條第2款)。而且﹐沿海國的這種權利﹐“並不取決于有效或象征的佔領或任何明文公告。”(第七十七條第2款第3款)。《公約》對大陸架權利的強調﹐超越對專屬經濟區權利的強調。而且區別很明顯﹕關于大陸架的主權權利﹐不需要明文公告﹔關于專屬經濟區﹐則需要主動提出主張﹑要求。因此﹐各國搶著提出對最大范圍專屬經濟區的主張﹐標志著這是人為的權利。從這一點可以了解﹐雖有某一國對專屬經濟區的申明﹐不影響其鄰國對大陸架的權利。法意十分明顯﹐即﹕大陸架主權權利是更基本的﹐重于專屬經濟區權利。第二﹐大陸架的權利是自然的﹐天然的﹐基本的﹐傳統的﹔而專屬經濟區是根據大陸架權利的意思衍生出來的﹐從領土權利延伸到領海權利﹐從領海權利延伸到近海權利。從土地權利延伸到水域權利(24)。基本的權利是更重要的。好像人權是人的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大陸架的權利也是不可剝奪的﹐專屬經濟區的權利可以經談判而伸縮。

第三﹐更明確的是﹐關于專屬經濟區的第五部分第五十六條第3款明文規定﹕“本條所載的關于海床和底土的權利﹐應按照第六部分的規定行使。”(The rights set out in this article with respect to the sea-bed and subsoil shall be exercised in accordance with Part VI.)這裡的意思很明確﹕關于海床和底土的權利﹐應當按照大陸架條款的規定行使﹐而不是按照專屬經濟區條款的規定行使﹐即﹕前者的規定優先于後者的規定。所以﹐在中日主張重疊的區域﹐中國對海床和底土的權利優先于琉球群島的權利。換句話說﹐以中國的主張為准。在重疊區﹐中國擁有底土權利﹐琉球擁有水域權利。

東海大陸架上的資源﹐在大約北緯32.5度(琉球海槽500英尺等深線的北端)以南﹐屬于中國﹔日本根本沒有權利。東海大陸架是中國“…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第七十六條第1款)而不是琉球群島的“…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日本要在大陸架上勘探調查﹐必須首先與中國協商。未經中國同意﹐不可以勘探。

如果日本在重疊地區勘探﹐中國也應當在重疊地區勘探。不宜讓日本暗度陳倉﹐造成僅有日本一國勘探的事實而引伸證明僅有日本擁有主權權利。

日本得到中國同意後在該地所進行的一切調查勘探資料﹐應當送交中國﹐否則中國應當嚴厲抗議﹐並向聯合國海底管理局提出申訴。而中國如果有調查或勘探資料﹐卻沒有義務分送給日本。

日本政府主張﹐不視琉球海槽為東海大陸架的界限﹐日本可以跳越海槽自視為位于東海大陸架上(25)。這是不理會《海洋法》的霸道說法﹐是日本無視國際法的一貫作風。 劃界的五種可能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七十四條和第八十三條﹐當兩國對海上劃界有爭議的時候﹐應當以談判解決爭端。第五十九條關于“解決專屬經濟區內權利和管轄權的歸屬的沖突的基礎”也規定﹐第一要在公平的基礎上(on the basis of equity)﹐第二要“參照一切有關情況﹐考慮到所涉利益分別對有關各方和[對]整個國際社會的重要性”﹐去解決爭端。

中國和管轄著琉球的日本之間﹐顯然共有五個可能的劃界方案﹕

1﹒ 在(a)兩國根據專屬經濟區的界線(待定﹐其以西屬中國﹐以東屬琉球)和(b)根據琉球海槽最深處中線或中國大陸架350海裡兩個標准勘定的界線(待定﹐ 其以西是中國大陸架﹐以東屬琉球大陸架)之間﹐底土和水體兩國主權權利重疊的地區﹐合作開發水域和底土資源﹐共同使用﹐不再劃界﹔2﹒ 在該重疊區按照衡平原則(principle of equity)劃界(26)﹔3﹒ 在該重疊區按照中間線原則劃界﹔4﹒ 純粹按照專屬經濟區原則劃界(衡平原則或中間線原則)﹐排斥大陸架原則﹐(即﹕重疊地區全部歸日本琉球)﹔5﹒ 純粹按照大陸架原則劃界﹐以大陸架的最大距離(或琉球海槽最深處中線)為界﹐排斥專屬經濟區原則﹐(即﹕重疊地區全部歸中國)。

第一個方案符合中日兩國將來可能發展長期友好合作的遠景。韓國和日本曾經在1974年談判﹐在韓國主張的大陸架線和日本主張的中間線之間﹐建立共同開發區(27)。中國沒有參加。該線忽略中國的利益﹐因此中國提出抗議。

次頁的示意圖(28)為各國200海裡線和中國東海大陸架350海裡線的示意圖。約北緯32.5度以北有中日韓﹑中日﹑中韓﹑日韓的共同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重疊部分﹐可以建立兩國/三國的共同開發區。約北緯32.5度以南基本上有中國大陸架和日本所管理琉球群島專屬經濟區的重疊部分(也有韓國主張的一部分)﹐兩國共同開發區大致為斜線部分。中國以專屬的對底土資源的主權權利與日本琉球的水體權利交換共享。中國在原則上採取這個主張。

海洋邊界200海裡線和中國東海大陸架350海裡示意圖﹕
海洋邊界200海裡線和中國東海大陸架350海裡示意圖。(吳章銓提供)

第二個方案﹐按照中國大陸架自然延伸的東海地理地形地貌﹑中國東海大陸架屬于中國大陸而不屬于琉球群島﹑中國大陸對琉球群島的地理和人文比例﹑中國一面臨海而琉球群島兩面臨海【﹐】等理由﹐都應當按照衡平原則合理地劃界。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二條稱“按照公平原則以協議劃定界限” ﹐即衡平原則(英文本為“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equity”(29)。衡平原則是國際上經常考慮的原則(30)。

前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七十四條和第八十三條“應該在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所指國際法的基礎上以協議劃定﹐以便得到公平解決”﹐英文用詞是 “equitable solution”﹐即衡平原則principle of equity﹐法意明顯是採取衡平原則﹐而非中間線(median line)原則。(31)

中國擁有大陸架是天然的﹐不含擴張意圖。日本要搶佔大陸架則含有擴張海域的意圖。日本的野心不僅表現在東海﹐也表現在西太平洋上﹐昭然若揭。這種野心對中國和世界和平與安全造成威脅﹐歷史的殷鑒不遠。《海洋法》在關于考慮劃界因素的時候﹐特別提醒這一點。第五十九條關于“解決專屬經濟區內權利和管轄權的歸屬的沖突的基礎”條款明文規定﹕應“參照一切有關情況﹐考慮到所涉利益分別對有關各方和[對]整個國際社會的重要性”。日本是對侵略罪﹑暴行罪採取不承認 ﹑不悔改﹑不賠償態度的國家﹐這個因素具有“[對]整個國際社會的重要性”﹐應當列入考慮。

第三個方案的中間線辦法﹐並沒有《海洋法》的根據。《海洋法》特地不採納1958年《聯合國大陸架公約》的中間線說法﹐而且日本沒有簽署那個公約。(32)

第四個方案即第一個方案中的(a)線﹐對日本絕對有利﹐對中國絕對不利﹐正是日本的主張。具體地說﹐是日本明顯地﹑故意地要搶佔中國東海的大陸架。其中﹐中間線辦法也是沒有《海洋法》的根據﹐應當根據衡平原則。(33)

第五個方案即第一個方案中的(b)線﹐對中國絕對有利﹐對日本絕對不利﹐雖然合乎《海洋法》第六部分和第五十六條第3款的規定﹐但是中國沒有提這樣的主張 (34)。看來﹐中日需要進行兩階段談判。第一階段首先確定重疊區的范圍﹐談判是劃專屬經濟區的分界線和大陸架分界線(若干處是琉球海槽最深處中線)兩道線。從示意圖看﹐這個劃界只在中琉之間有需要﹐因為在大約北緯32.5度琉球海槽北端以北的東海很寬﹐大于400海裡﹐中琉專屬經濟區的200海裡線不相碰。第二階段談判是在這兩線之間的重疊區劃線。如果採用第一﹑第四或第五個方案﹐第二階段便即省略。目前情況是﹐日本擁有強勢的國力﹐軍備﹐科技優勢﹐經濟實力﹐美國後臺﹐積極主動的擴張精神﹐單方面主張中間線並以武力支持它的主張﹐中國居于不利形勢。不過這並不表示問題就可以這樣解決﹐只是日本憑借優勢﹐制造一個又一個攻勢﹐使危機升高﹐企圖借此擴大或鞏固其主張。

所有方案都需要經過更多的調查和談判解決﹐經年累月﹐其間必然會產生很多摩擦﹐不利于可能在兩國之間發展長期的友好關系。關鍵是日本的立場﹐日本不採取強硬的攻擊態勢﹐就比較容易解決。

在海域劃界問題上﹐從已有的國際判例看﹐沒有絕對的標准﹐沒有普遍採用的原則。各方論據不僅涉及大陸架規則﹑專屬經濟區規則﹑衡平原則﹑地理地質地形地貌原則﹑陸地與海岸比例原則﹑並涉及一般國際法﹑歷史原則﹑國際政治﹑國際關系﹑經濟環境生態生物因素﹑礦物資源因素﹑科技海洋調查資料與數據﹑國際解決爭端案例﹑法學理論﹐等等(35)。每一個案都有其特殊情況。同樣的客觀條件不一定獲得同樣的結果。談判或第三方裁判的損益﹐勢必視雙方外交﹑法律﹑科技方面人才的優勢而有巨大差距。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公約》生效後10年內向聯合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提交延伸200海裡外大陸架界線的申請資料。這個期限已經延長到2009年5 月21日。申請的時候需要提出關于大陸架的科學數據。日本由于掌握海洋科技力量﹐並且富有海洋精神﹐迅速採取了行動﹐進行了大量調查。從1983年就開始在全國掀起調查海洋﹐推動擴張海洋領土的熱潮。1996年訂立了八套執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法律﹐並把《領海及毗連區法》及其《執行法》﹑《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提交聯合國保存﹐以申明日本的海域。其野心是要擴張海權﹐成為海洋大國(36)。2002年建立了有關省廳組成的大陸架調查聯席會議制度。政府和民間共同努力﹐開始進行全國上下公私並舉的海洋調查邉?37)。建造海洋測量船﹐調查測量幾十萬公裡的海洋。日本將根據它的調查﹐提出 l頼 @447萬平方公裡的主張。

2004年度以後﹐每年調查預算要求額為100億日元左右(38)。2006年3月24日﹐日本政府確認 2006年度預算案將繼續撥出118億日元落實對大陸架進行調查﹐主要目的是為向聯合國主張有關大陸架海底資源開發的范圍收集數據資料。(39)日本並要借這次調查﹐參與制訂一套符合太平洋海底地形的大陸架科技指標。日本參與制訂制度規章﹐必然有利于日本﹐而不利于它心目中要抑制的國家。

中國由于海洋教育落後﹐一般國民不重視海洋﹐對這個重要的《海洋法》幾乎完全沒有認識﹐沒有顯示出有任何興趣。所以中國關于保護大陸架和 l頼@主權權利的現狀不明。

注﹕
24.Barbara Kwiatkowska, The 200 Mil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in the New Law of the Sea (Boston, Mari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7), pp.69。
25. Zhu Fenglan(朱鳳蘭)﹐“The Delimination of East Chian Sea Continental Shelf: Sino-Japanese Disput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 China International Studies, Fall 2006﹔朱鳳蘭文引日本平松茂雄“緊迫的東海沖繩海槽調查”。
26.衡平原則或衡平考量是國際上常用的考慮因素﹐見傅昆成﹐“國際海洋劃界案件中的衡平考量”﹐《海洋法專題研究》(2004年﹐廈門大學出版社)﹐pp. 160-180﹔前引Jonathan Charney書。
27.見Kim, Sun Pyo,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Interim Arrangements in North East Asia (Boston, M. Nijhoff﹐2004)﹐pp.282-284。
28. 取材自Shannon Boyd Bailey McCune﹐Islands of Conflict in East Asian Countries, (1984, Hong Kong, Asian Research Service), p. 45。圖示的東海寬度屬示意性。
29.韓國也贊成衡平原則﹐因為韓國贊成大陸架自然延伸原則﹐以琉球海槽為劃界界線﹐見Kim, Sun Pyo,上引書﹐P.211﹐218。參考朱鳳蘭關于中國政府的立場﹐Zhu Fenglan﹐“The Delimination of East Chian Sea Continental Shelf: Sino-Japanese Disput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 China International Studies, Fall 2006。
30.前注朱鳳蘭文﹔傅昆成,前引文﹔傅昆成﹐“Equitable Consideration in Maritime Boundary Agreetment An Analysis”,同上書﹐pp.181-221。
31.前引Jonathan I. Charney﹐“Introduction”﹐p. xxviii。
32.見Kim, Sun Pyo,前引書, p.183。
33.中國也有學者主張按照中間線劃界﹐見李令華﹐“對搞好中國海洋劃界的建議與思考”《海洋開發與管理》,1998年第3期:,“單一海洋邊界與黃﹑東海邊界”﹐”“中國海洋劃界與國際接軌的若干問題”《中國海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1期。
34.海外華人學者嚴家琪持這個主張﹐見嚴家琪﹐“中日東海分界在沖繩海槽中線”﹐《世界日報》﹐2005年8月9日。
35.前引Jonathan I. Charney﹐Vol.1, pp. xxvii-xxviii。
36.見朱鳳蘭“中日東海爭端及其解決的前景”引用日方文章。
37.朱鳳嵐﹕“解讀日本大陸架延伸戰略”﹐《世界知識》﹐2005年8月。
38.“日本將進行大陸架調查欲圓資源大國夢”《全球科技經濟了望》 2003年第12期 中國科技信息研究所加工整理﹐網上信息。
39.當日網上新聞報導。
本文《中國東海問題的危機》2007年刊登于CAPA叢書第二冊﹐叢書負責人陳憲中。
(未完待續)
關鍵字﹕ 釣魚島 東海 中國 日本



吴章铨来稿

钓鱼台领土

日本要上东海大陆架,必须占领钓鱼台群岛,吞并为领土,再声称钓鱼台群岛拥有12海里领海,20海里毗连区,进而声称从钓鱼台算起,拥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与中国平分大陆架。虽然这样的主张是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岛屿的规定。钓鱼台自古是中国领土,不因日本的十九世纪一度胜利以及冷战的占领而有所改变。钓鱼台即使不在中国东海的大陆架上,也是中国的领土。它在中国东海大陆架上,更是中国的领土。钓鱼台在战后由于特别的冷战因素而没有按照国际公认的宣言和条约归还中国。是冷战的非常状态,不具有国际法上正常实际占领的意义。

日本占领钓鱼台,第一个是战略意义,即彻底封锁中国;第二是扩张领土,占领大陆架,获取大陆架上的资源。两者都具有侵略意义。

钓鱼台的第一个战略意义是威胁台湾,控制台湾,使得台湾在日本的海军控制下,阻断中国接近台湾,如果中国有意对台湾有所动作,日本以威胁日本利益为借口(日本的传统作法),引用美日同盟和军事合作的条款,要求美国协助保卫日本的安全,则中国就居于劣势。日本成功地与美国达成同盟,把台湾列入日本安全圈之内,是日本外交的巨大胜利,使得它对中国的交涉处于绝对优势。

钓鱼台的第二个战略意义是,控制了钓鱼台便全部封锁了中国出太平洋的通路。中国一举一动都在日本的监视之下,随时可以制造借口甚至事件,迫使中国面对一轮又一轮的艰苦外交战,出海困难。

在经济意义上,由于中国领土不足以养活人口,必须依靠和平利用太平洋的资源,而通道在日本的控制下,随时会受到日本的钳制。日本利用这张王牌,能够控制中国的经济命脉。

中国坚持钓鱼台群岛的主权,日本在大陆架的争议中就没有伸足的余地。中国对于日本在钓鱼台群岛的任何动作,包括武力侵入钓鱼台领海和领土、日本人进入钓鱼台海域和上岛、日本政府把钓鱼台的任何土地和海域权利给于日本国民、阻止中国渔民和保钓人士去钓鱼台及在周边捕鱼等等,理应提出正式的严正抗议。日本企图以多次实际执行非法驱逐而获得两种主权权利。中国的正式抗议,将来在国际法裁判中是必要的证据。中国不抗议,日本便获得实际控制且无人抗议的理由。钓鱼台群岛不能收回,十九世纪的不平等条约时代还没有完全结束。中国也应当抗议日本在钓鱼台群岛海域进行大陆架海底调查,这种调查是为日本主张大陆架领土而收集资料。应当不断地向世界揭露日本公然违反国际法的习性。

主权(sovereignty)是一切主权权利的基础。有了主权才能够衍生主权权利。即使钓鱼台群岛是不能独立维持人类居住的岛屿,根据《海洋法》不能据以拥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也有国际上的判例,但是一切法律争执可以因为主权谁属而引起。特别是被一个素不尊重国际法、具有扩张野心、而又具有外交、海军、科技、国际法人才等等优势的日本所夺取时,丧失钓鱼台主权将引起无穷祸害。

对于琉球群岛,钓鱼台是不能居住的荒岛,只是日本战略上、经济上侵入中国的前哨。日本如果没有钳制中国的意图,钓鱼台并非战略要地。对于台湾,钓鱼台却是渔民作业经常需要有人上下的岛,是历史、国防和经济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整个中国,钓鱼台是东海生命线上的咽喉。

根据中国行政区划,钓鱼台群岛属于台湾省宜兰县管辖。中国大陆理应明确申明,中国支持台湾收回钓鱼台群岛,将来钓鱼台群岛的行政和经济权益都属于台湾。大陆和台湾公布的领海基线图,关于钓鱼台群岛部分,分别采取“一省略,一包含”态度,显示大陆已经确认这个办法(40)。但是需要有明确的申明。没有这样的申明,在现阶段客观的两岸情势下,台湾势必宁可让日本占领钓鱼台,而不愿大陆的力量伸到钓鱼台,密切接近台湾陆地的北端,包围台湾的北部全部海域。台湾甚至默认了日本把台湾纳入日本安全的保护圈。日本背后又有美日军事同盟的支持,中国如有任何动作,正好给日本机会解释为对日本和台湾乃至美国的共同威胁,既迫使台湾倾向于屈从日本的压力,又迫使美国站出来为日本撑腰。日本使用重兵驱逐保钓人士,促使台湾当局屡次做台独动作,使危机状态反复发生,正是为了反复巩固上述关系。两岸内斗,强邻得利,使日本控制了台湾的北部海域。

中国在外交上和法律上多做长远深入的准备,不断抗议,同时由民间团体唤起国民保钓意识,两岸三地民众共同采取民间行动,保持抵抗日本侵略的民气,将来循外交和法律途径解决。

钓鱼台问题、台湾问题、东海问题三者是密切联系着的,在战略上属于同一套问题。钓鱼台问题不解决,日本就能够从内外两面双重阻挡两岸问题的解决,东海问题也不能解决。

中国消解东海危机的根本办法

武力不是解决的办法,武力会引起复杂的国际问题,直接中了日本的圈套,引动美国站在日本的一方,使得日本立于不败的地位。中国自卫武力的目的是使日本不敢动用它惯用的武力,得寸进尺。中国的方略应当是不战而屈人之兵。

中国只能依靠知识和法律去获得未来的生存资料,以及外部适当的环境保护其权利。中国文化不具侵略性,没有对外扩张的精神,缺乏海洋精神。一百五十年来不断受到外力侵略,国民厌恶侵略和战争。同时人多地少,资源不足,只能以和平、合法的方式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中获得生存和生活资料。因此,中国需要积极从事的,是两方面的努力。

首先,最、最重要的工作,是全力以优质的教育提高国民的知识水平。中国的资源贫乏,只有靠国民的教育水平和全民的知识与科技能力去利用并创造资源,特别是海洋资源。在教育中特别需要提高国民的海洋知识,發展海洋科技,以期全民认识海洋,重视海洋,培养海洋精神,对海洋进行调研与开发,發展海洋产业,尝试海上生活。中国宜以十倍百倍于奥运的精神和投入,包括派遣学生出国培训,多设海洋学院,引进国外科学技术和人才、购买和租用设备船舶、委托外国公司代为调查等等方式,对远近海洋和海底进行必要的测绘勘测。

中国拥有胜过日本的大量优秀的国际法专家,日本就不得不服输。中国的民意对保卫钓鱼台有决心,日本就不能随便动武。二次大战的时候,日本本来有信心三月亡华,虽然五个月便攻占了中国首都南京,但是在中国全民全面抗战的不屈精神下,日本终于不能使中国屈服。同样地,中国全民决心保护钓鱼台,日本便不敢用武力夺取。

即使美国这样根底深厚的海洋国家,它的《21世纪海洋蓝图》中有专门一部分是要致力促进国民的海洋终身教育,强调国民海洋认识的重要性。(41)

日本不久前提出毫无国际法原则的“吸管效应”,就是玩弄国际法,侵犯中国大陆架主权权利。有必要以国际法为基础驳斥,严正抗议日本侵犯中国大陆架主权权利。

正如在国内的法庭上,没有良好律师团队的当事方是不能得到胜诉的。在国际的法庭上缺乏优秀法学家的一方,以及在外交舞台上缺乏强援的一方,也难得到胜诉。国际谈判中,人才优势的一方才有胜算。

前面说过,日本早已经掀起全国的海洋热,大举调查海洋、海底和大陆架情况。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六条第9款,“沿海国应将永久表明其大陆架外部界线的海图和有关情报,包括大地基准点,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第七十五条第2款称,“沿海国应将这种海图或地理坐标表妥为公布,并应将各该海图或坐标表的一份副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每一个国家为保护海洋国土和海洋主权权利,必须完成这些调查。

中国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台湾于1998年1月21日公布《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但是都没有能力进行海域、海底调查研究。在海洋科技力量无法提出详细海洋调查资料以支持本国的主张之前,至少先在法律上和外交上以具体理由抗议日本的主张,不予承认,使联合国不能做出决定。

世界各大国都有全盘的海洋政策,有全国性的协调机构,全力走向海洋世纪。(42)

日本在全国发动国民积极支持日本的海上扩展,特别是石原慎太郎那样的右派,鼓动日本人在东海、钓鱼台、西太平洋进行扩展,走海洋大国的道路。酷似战前的扩张精神。中国国民如果没有全民保卫海疆的坚定意志,将来必然蒙受重大损失。如果美国最后不是像二次大战时那样帮助中国,而是帮助日本,则最后的结果将不堪设想。

因此,第二,中国必须建立与美国长期真实的友好关系,使得日本的阴谋不能得逞。美国从十九世纪中叶开始对外扩张,就有意将太平洋拥有为内海,因此野心家对台湾的战略地位早有兴趣。早期没有预料到中日后来的发展是那样不平衡,一直支持比较小的日本占领台湾,以便对付比较大的中国(43)。后来日本野心毕露,要独霸东亚,进而与美国争夺太平洋霸权,美国乃转而支持中国抗战。战后,美国由于冷战考虑,日本又一味对美国采取低姿势的顺从态度,美国把日本视为是在东亚的可靠助手,对付当时属于苏联阵营的中国。冷战过后,美国是世界唯一超强,美国的国际关系策略有所改变。美国的首要利益是维持世界现状,不希望有任何大动乱。其次是防止新兴力量挑战。

中国必须设法纠正美国人的一个基本错误,即中国是美国远期的竞争者,而日本是长期可靠的盟友。首先,中国文化是不具侵略性的,中国与美国没有历史的仇恨。只有在中国属于苏联阵营的那一段时间,随着苏联的反美而反美,这段时间已经过去。中国人对美国的长期友谊明显存在,没有受到那一段时期的影响。其次,中国近代没有与美国冲突的记录,中国没有海洋争霸的野心,与美国不会发生基本冲突。中国的经济与美国的经济是互补而不是竞争。

日本是一贯具有侵略性的国家,近代更从欧美学会侵略扩张的精神,具有以武力从事侵略的思想,曾经大规模侵略亚洲十一个国家和地区,攻击太平洋上的大多数岛屿,包括夏威夷,被美国反攻而亡国。日本政治社会的主流在战后没有被整肃解散,仍旧是继承着帝国扩张时期的世界观,对于在二战中的侵略和暴行不但至今拒不认罪,不道歉,不赔偿,并且修改教科书,美化侵略,美化战争英雄。政治和社会主流人物与战前战中的人物是一脉相承,始终把侵略战期间死亡的官僚、军人、士兵认为是民族英雄。日本政治领导人物辩称,他们去靖国神社只是个人行为,不代表政府,正暴露了他们每个人深藏的侵略心态和扩张精神。

中国不会挑动任何国际纠纷,与美国要求维持现状的心态相同。日本的利益则是打破现状,阻断中国的建设,日本也不满意美国独霸的局面,企图分润,这两方面都和战前的想法一样。一旦东亚有事,日本拥有先进的经济和军事实力,加上美国的支持,立于不败之地;中国则处于不利地位。美国不可能长期占领东亚,日本势必成为美国在东方和西太平洋的代理人,完成当年未完成的帝国梦。所以日本不希望平静,不希望维持和平现状。在未来的若干年,日本一定会处处挑起事端,直接间接向中国挑衅(钓鱼台、民进党中的野心家、东海能源,都是日本运用的棋子),以便有机会扩大事端,打破平静,利用中美纠纷而从中取利,进而有能力与美国抗衡。日本的修宪、扩军、入常,其目标不仅是中国,更是美国。

从美国利益的角度看,美日军事联盟,近期是鼓励日本去冒险和扩张(44),长期是养虎为患。维持国际和平的一个最重要因素,是各国彼此自我抑制,不随便挑起事端。日本的利益则是打破现状,挑起事端,这是危险的信号。

美国与中国建立长远的友好关系,不但可能,并且应该。短期目的是防止日本故意在中国东海挑战,掀起事端;长期目的是阻止日本的野心膨胀,保障西太平洋的永久安定、和平、繁荣。中美有识之士,应当在这方面加紧努力。在中美友好的形势下,日本便没有生事的机会。

结论

海洋时代是对中华民族生存与和平发展的重大挑战。东海是中国人的生命线,没有退让的余地。日本是不是有长期友好和平的意愿,东海问题是一块试金石。但主要是中国人自己能不能具有远见,并且认识到危机,培养能力,依法保护东海领土、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东海问题是一个警钟,但只是一个开始,如果不急起直追,其他的各种重大危机将一个一个接踵而来。

保护东海海洋权益,关系着子孙数十代的生存、和平与繁荣。

注:40.见傅昆成,“中国人民海洋权利之主张”,《海洋法专题研究》p.333。

41. 《2005年中国海洋年鉴》(海洋出版社)p.550,介绍“美国新海洋政策”(A Ocean Blueprint for the 21st Century)。杨金森,前文,p。216。)。
42. 杨金森,“大国海洋政策及其可借鉴的经验”,《中国海洋战略研究文集》,pp. 192-248。
43. 和当时英国的看法一样。见尹章义:“美国的扩张主义与台湾的命运:160年来美台关系的回顾”,《历史》月刊,第219期。
44. 近年日本的海上扩张精神逐渐强硬,不仅是对中国。见Gregory Clark,“Japan’s Hard Line: Never give an Inch to China”,Japan Times, May 8,2006。

本文《中国东海问题的危机》2007年刊登于CAPA丛书第二册,丛书负责人陈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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